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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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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

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

1.法院受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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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例如,广东省对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还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法院。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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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3.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的主体

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原告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的当事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材料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

(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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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3)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5.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

停止侵权:即要求侵权人终止侵害他人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例如停止违法的播放、表演、出版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使用侵权产品的设备等。

消除影响:即由侵权人以发表声明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消极的影响包括在公众中引起的有关作者形象、作者身份、作品品质等等方面的不良印象。公布判决书是消除影响的一种常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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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即在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案件中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礼致歉。致歉的方式包括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书面形式,也包括当庭的口头赔礼道歉。该责任常常同消除营销结合实施。

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其中在评判后者的正当性时,法官多考虑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不会径直接受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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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6.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诉前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其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通过这些民事制裁措施,可以更有效地制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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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7.出版者责任的相关规定

(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8.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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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网络作品的范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与免责

9.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10.权利人的侵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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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调查

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产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调查力量直接确定制造商,也可以聘请调查公司从零售商、仓库、销售商、批发部发商、运输商或进出口商批发商等多个环节中确定生产商。

(2)对侵权人进行调查

对涉嫌侵权的特定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查明其工商登记资料、侵权的历史、地点、方式、规模、提取证据,以支持对侵权人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必要时此项调查也可与公证处共同进行,并由公证处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以保全证据。

(3)实地调查

提供实地访查目标公司所获取的实际信息,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调查公司通常可为客户搜寻和提供如下证据和资料:侵权产品的样品、样本、照片、目录、报价单、发票;侵权者的名称、地址、名片、公司登记、个人资料;公司的规模、产品种类、产量、销量、销售区域、价格、所使用的商标、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销售过程、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出货时间;等等。

(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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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品、侵权品的泛滥程度、规模、市场占有率进行定点、抽样及跟踪调査。

11.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列举了一些具体侵权行为的形式,并且对其他侵权行为作了兜底性的规定。因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涉及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危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导致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事实,即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如果符合以上要件,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譬如,软件的最终用户可能不具备足够技术和法律知识了解计算机硬件提供商预装的软件未经软件公司合法授权,当软件公司要求最终用户正版化时,最终用户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逃避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的义务。

12.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策略

(1)原告方的策略

①分析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②分析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按照案件的特点,根据相关规定分析本案应在哪一地区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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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分析审查原、被告是否适格:审查原告享有哪些方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审查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审查是否合作创作作品、委托作品,确定能否单个起诉,还是需要共同作为原告。审查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是否将相应的权利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被告侵权的证据、数量、法律性质及后果。

④分析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协议效力。

⑤注意诉讼费用,包括法院受理费、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费和保证金、以及律师费都是按诉讼标的计算的,著作权人在确定争端解决办法的时候应对费用和效率加以比较,胜诉后一旦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费用可能就显得异常昂贵了

⑥注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根据国情确定,涉及民事权利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且,由于时间过长证据可能灭失,因此建议被侵权人注意保存证据并尽快提起诉讼。

⑦注意庭审技巧:重点分析举证责任及要提交的证据和临时措施的运用问题。

(2)被告方策略

相对应地,作为被告的侵权方应认真研究“合理使用”、“权利人同意”等常见的侵权抗辩,以确定侵权责任范围和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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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可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②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等。

③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④时效完成:对权利人主张侵权的经济损失,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条文中就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操作性规定。

1.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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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关于“违法所得额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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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2)关于“未经许可”的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末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关于“复制发行”的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关于刑罚的适用,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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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罪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另外,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共同犯罪。该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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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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