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书,是中 国承担全球环保义务的承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内环保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用国际条约规定(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
第二节环境标准
一、 环境标准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 1. 确保人体不受污染危害原则
环境中的污染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超过一定数量和浓度时,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在制订环境标准时,污染物的含量应低于有害阈值。 2. 政策性原则
环境标准要体现国家环保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技术经济的实际水平,做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3. 以环境状况为基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制订污染排放标准时要考虑自然界的凈化能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 8 页,共 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4. 地区差异原则
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经济差异,不能搞 “一刀切”。 5. 尽量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原则 三、 环境标准的作用
1. 标准是制订环境规划,计划的重要依据,体现一定时期的环境目标。 2. 标准是实行环境建设的基础,根据环境标准要求进行环境建设。 3. 标准是促进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工具。 4. 标准是实施科学管理环境的技术基础。 四、 环境标准体系
1. 环境标准的分级,分为三级:
一级: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全国范围,如《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适用于全国城乡区域。 二级: 行业标准:是规范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行为的标准。
三级: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环境标准分类,分为四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四类:
环境质量标准:是对一定区域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或因素所做的综合规定,是国
家环境保护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 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子所做的控制规定,即排放的极限值。排放标准包 第 9 页,共 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括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两类。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是对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所做的 规定,是制定其它环境标准的基础。
环境保护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是为检测环境标准的实现情况而制订的检验测量 方法标准。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国环认委要求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的背景资料中对环评报告有明确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前,对开发建设活动和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周 围地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建设项目对环境可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七个方面): (1) 建设项目概况;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调查;
(3) 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近期和远期的影响分析和预测; (4) 环境影响的损益分析;
(5)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防治污染的措施是否可行,经济 是否合理做出科学的回答。 第 10 页,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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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24条规定 “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完成保护环境的重大目标,一是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之中;二是要有人来完成这个计划,要有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的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落实责任,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保证。是对环境保护实行目标化、定量化管理的一个手段。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 环境保护的目标指针,主要有环境质量指针(主要是水、气、声、环境质量指针),污染 物排放控制指针(主要是污染物治理率、达标率、总量削减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及单位产品污量),环境管理指针(主要是环评、 “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指针),等等。
2. 责任分工、层层落实方案; 3. 计划完成的时限; 4. 奖、罚办法。 三、 “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简称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也是最早采取的一项防止污染措施。本制度要求所有开发建设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在计划任务扩初设计中没有治理 “三废”内容的,计划部门不予拔款,施工部门不给施工、银行部门不予贷款,建成了也不准投产。 第 11 页,共 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三同时”的主要内容有:
1. 在工程设计的同时,设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仍然消 除不了的,必须排放少量污染物的治理设施进行设计。
2. 在施工阶段,施工部门应主体工程一样,安排污染治理设施的施工计划,并组织 施工,保证同时竣工。同时还要注意不要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3.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验收合格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稿生产或使用。 四、 排污收费制度
概念:征收排污费制度,又叫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规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持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奖金。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水污染染防治法》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包括未超过污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征收超标排污费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下达了《征收排污暂行办法》后正式开始的,“办法”对征收的目的、对象、标准、排污费的使用作了规定,在199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1995年公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征收超标排污费又做了具体规定。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但对于蒸汽机和其它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废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主要有工业废水(其中包括物质为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CS、生物需氧量BOD)和烟尘(其中包括物质为悬浮颗粒TSP及重金属等)。 五、 限期治理制度
概念: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 第 12 页,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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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它设施的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8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环境敏感区不准建设新项目,二是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第29条规定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
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29条规定也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二是限期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第39条规定 “对逾没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规定加收排污外,或根据其造成害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关闭。” 六、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为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核指针体系,把城市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组织起来,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圪核的决定》指出 “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做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决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对角是城市政府,是市长,因此,考核范围和内容是把城市作为一个总体考虑的。 七、 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第 13 页,共 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量和浓度。”
第16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对本行政区当采用资源
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2. 《环境保护法》第30条、34条分别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的技术和设备”,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用”。《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在第22条、27条又做了具体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公布限期淘汰目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必须在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淘汰目录中的设备,停止采用淘汰目录中的工艺。 “两法”又进一步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他人使用。
3. 《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 事故的单位,秘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第 14 页,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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