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5章 民事法律行为
5.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
现代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的首创者是海瑟(Heise),他在1807年出版的《民法概论——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首次赋予法律行为以设权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含义。
1986年的《民法通则》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采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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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单方行为可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须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
2.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1.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区分意义:相比较而言,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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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3.区分意义
民事立法对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规则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意义上,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重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1.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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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2.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3.区分意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则必须是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依法或依约定交付实物时才成立。应当注意,交付实物的行为在这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其在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是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履行行为。而其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条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行为
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行为
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现代民法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3.区分意义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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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1.主行为
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2.从行为
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3.区分意义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者消灭的,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者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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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5~10章【圣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