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高教[2015]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3.17 【实施日期】201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浙教高教〔2015〕33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周期为2015年至2018年。2015年试点评估3所高校,2016年-2018年每年拟安排评估8所高校。考虑到通过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需5年后再进行审核评估(相对集中在2018年),因此,建议上一轮通过本科教学工作 1 / 6
水平评估的普通高校在2017年底前接受审核评估。请各有关高校提出本校接受审核评估
的时间申请,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我厅,我厅将统筹安排审核评估年度计划,并予公布和上报。联系人:周琼,联系电话:0571―88008975,电子邮箱:zhouq@zjedu.gov.cn,联系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邮政编码:310014。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试行) 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7日
附件1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审核评估方案(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现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 2 / 6
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
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总体要求。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15年至2018年,2014年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2015年全面推开。 二、评估对象及条件
3.评估对象。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4.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评估范围及重点
5.评估范围。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