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是指被登记的水产苗种场场名的全称,如为私营且又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水产苗种生产的个人,应填写业主姓名。
2、场址及邮编:是指所登记的苗种场或个人生产地的详细地址及本地的邮政编码。
3、联系方式:是指能与苗种场(含个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及电子信箱。
4、所有制类型:此栏按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和其他之一进行选填。
5、生产目的:按经营、科研教学、增殖放流、自繁自用之一进行填写。经营是指专门进行水产苗种商品化生产;科研教学和增殖放流是指以科研教学和增殖放流为主要目的,部分为商品化生产;自繁自用则是指所生产的水产苗种完全为生产者自用,不进入流通环节。
6、单位资质:是指该场是属于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其他,从中选其一,并填写取得相应资格的年月。
7、主管单位:是指该苗种场的上级主管单位,无上一
级主管单位的不填写。
8、建场时间:是指苗种场建成、具备生产能力的时间。 9、固定资产投资总值:是指累计投入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总额,其中国家、地方投资分别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量,自筹指建设单位自己筹集的建设资金。
10、法人代表:是指本苗种场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姓名。如为私营且未工商注册登记的填写业主姓名。其文化程度是指获得的最高学历文凭,如硕士、大学、专科、中专、高中等;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其获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类别,如高、中、初级等。
11、职工人数:是指苗种场的在职人员数量,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的人数。
12、技术依托单位:是指与苗种场正式签订了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技术合作协议的科研、教学或推广单位。
13、占地面积:是指属于苗种场使用的总土地面积,以地方政府划拨土地的正式文件或土地部门的有关证书为准。
14、养殖水面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水产苗种繁殖、培育和养殖的总水面面积。
15、水源:分为海水和淡水,其中海水在天然海水、地下水、其他中选填,淡水在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其他中选填。
16、繁育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水产苗种繁育的设施,包括亲鱼池、苗种池、孵化设施(只淡水填写)或育苗车间(只海水填写)。
17、实际生产量:包括苗种场实际生产的苗和种的数量,按所生产的种类进行填写。如某场生产的品种为青鱼、草鱼、鲢、鳙等四种鱼类,则应把这四种鱼的鱼苗的总产量填写入“苗栏”中的“鱼类”的“数量栏”中,其余类推。各种类的数量单位分别如下:鱼虾苗的数量单位为万尾,蟹苗的数量单位为公斤,爬行、两栖类、棘皮动物的数量单位为万只,软体类为万粒,藻类中的海带、裙带菜数量单位为万株,紫菜为万贝壳。“种栏”指不包括棘皮动物、藻类的其它种类的数量,数量单位为公斤。
18、亲本种类、数量及来源:是指苗种场所有的能用于繁育的亲本种类、数量其来源。“种类”为附件一所列的具体品种,请逐个填写,“鳜鱼”即填写鳜鱼;数量单位为“尾或株或贝壳”,除海带的数量单位为“株”、紫菜的数量单位为“贝壳”外,其它种类的数量单位均为“尾\;在来源一栏中,包括国外、省外、省内、自选、其它五种情况,如遇一个种类的来源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情况,请一并选填。
19、苗种生产及流向情况:是指苗种场各种类(同18条中所述)的苗、种的生产量以及各自的流向 (数量单位同17条中的说明)。流向包括自用、本省、外省、出口等四种情况。
20、苗种场基本情况概述:提供《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条件的书面说明。
21、备注: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请在此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