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第一章 总则1.1 制定的目的
为指导全国律师正确开展高新技术业务领域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切实帮助律师做好针 1 / 9
对高新技术类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引。
1.2 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是律师为高新技术领域客户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业务的指导文件。开展尽职调查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参考适用。该指引不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履行尽职调查委托合同或合理谨慎义务的标准。 1.3 法律尽职调查的定义
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以高新技术类企业(被调查方)及其股权(股份)或相关资产为交易标的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中(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投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收购、兼并、重组、资产购买、股权转让等交易形式,但不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方)接受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一方(委托方)的委托,基于专业知识与技能和被调查方的充分配合,对被调查方进行全面调查,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形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为委托方作出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过程。本指引中所提到的尽职调查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法律尽职调查。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存在被调查方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提供调查文件和资料以应对委托方调查的情况。本指引仅讨论律师代表委托方主动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形。律师受被调查方委托协助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的,可参照本指引。对于企业委托律师进行自查的情况,也可参考本指引相关内容。 1.4 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
(1) 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委托方了解被调查方的资产、经营、业务、信用、合规等基本情况。
(2) 法律尽职调查能够为委托方提供评价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可行性的参考,提示委托方谨慎注意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阻碍商业计划或交易实施之情形。 2 / 9
(3) 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律师就发现的问题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意
见或建议。
(4) 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委托方合理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结构、完善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程序。
(5) 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委托方更准确地确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和被调查方的权利与义务。 1.5 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 1.5.1 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是指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在可行的限度内以及委托方指示及授权的范围内对其依法调取的信息进行充分谨慎地核查、验证、鉴别,对被调查方提供的信息或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调取的其他信息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律师主动与被调查方或相关当事人进行核实,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发现被调查方提供的信息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显著区别的,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复核,保证在合法取证的基础上对各种证据作出法律判断。 1.5.2 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指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资产状况、业务范围、单位规模、信用程度、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尽职调查中可能会涉及的主要财产、重大合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核查范围与核查标准,对该等重大法律事项可能严重影响委托方利益或对委托方作出决策或判断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大方面,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深入调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 1.5.3 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指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 3 / 9
法律意见和建议。避免遗漏对重要事实和信息的调查核对,或对事实进行隐匿或进行虚
假、歪曲的表述。
专业性原则可体现在如下方面:
(1) 律师可通过官方网站、专业数据库等渠道核查被调查方的专利、商标、域名、软件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必要时通过注册或授权机构的途径获取最新的准确信息; (2) 律师可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专业数据库等途径核查被调查方以往涉诉纠纷处理结果情况;
(3) 律师可通过环保部门核查被调查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投资、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4) 律师应调查被调查方所在行业的地方政策。 1.6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1.6.1 背景调查
(1) 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被调查方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等; (2) 资料搜索: ①政府部门报告或公告; ②行业年鉴、期刊; ③行业协会网站;
④公司文件中对行业的分析报告; ⑤分析师对行业的分析报告;
⑥同行业其他公司招股书、招债书或定期报告中对行业和竞争的描述; ⑦新闻检索。 1.6.2 现场调查
(1)向被调查方发送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清单,经被调查方同意后,查阅、复制、摘抄被 4 / 9
调查方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字资料和文件材料,并尽可能要求被调查方予以书面确认其
真实性;
(2)约见被调查方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3)对被调查方的经营场所(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被调查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制作备忘录。 1.6.3 独立调查
(1)通过被调查方注册登记机关调查被调查方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
(2)通过有关登记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以及车辆、船舶、航天航空器、机器设备等需登记动产的抵押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3)通过被调查方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4)通过被调查方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1.6.4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如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方法存在程序性或实质性困难或障碍的,建议律师确定解决方案及时跟委托人沟通,取得委托人对确认解决方案的书面认可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以避免律师的职业风险。 1.7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阶段
法律尽职调查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但根据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目的和规模的不同,并非所有法律尽职调查都需要完成以下各个阶段。 (1) 接受委托方的委托; (2) 尽职调查前的背景调查; (3) 现场尽职调查; (4) 独立调查; 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