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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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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作者:李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

摘 要: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信息产业极度发达,但人们的隐私权却受到了严重威胁,由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开始引人注目。文章中浅层次探讨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并希望基于刑法角度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大数据;问题;刑法保护对策

在迅猛发达的互联网世界中,人们的交流变得频繁、交流方式变得多元化,其民众传统所推崇的隐私权保护也逐渐演变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但网络隐私权保护显然难度更大,所涉及问题更多,需要动用刑法法律手段结合现代化信息时代意识提出全新的保护思路与技术体系。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就是自主控制的自身信息内容,这些信息内容可能会有意或无意的暴露在公共场合中,进而衍生出隐私风险。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逐渐融入主流的当今社会,人们通讯便捷,个人隐私权非常容易在网络空间中因为个人网络活动的痕迹而被记录下来并完全暴露,从个人基本信息到收入水平、家庭住址、购买记录、日常行为等等无一例外。当事人在面对如此的网络隐私权暴露也会束手无策,只能任凭他人利用。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安全问题被进一步放大化,相比于传统手段背景下的数据收集,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收集更快、对信息的分析更透彻、社会民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具体来讲,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技术而快速发展的,因为现代人的生活已经无法离开互联网,他们通过网络交流和工作,甚至在所有时间中都活跃于互联网上,基本上每个人的隐私信息资料都能通过大数据、数据挖掘技术等等筛选获取到。客观讲,网络隐私权就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无限延伸,它对于信息数据的管理技术很全面,但它同时对信息数据的泄露与获取也更加容易。

二、基于刑法层面的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相当困难,这不仅仅是因为网络世界中各种技术的难以捉摸和无处不在,还因为在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相关内容还并不到位,下文就主要从隐私权刑法保护层面谈谈其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刑法立法欠缺

在大数据时代,有关网络隐私权的刑法立法显然未能跟上大数据技术发展节奏,因为隐私权立法本身还停留在对传统隐私权的民法、宪法立法层面,很少有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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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换言之,网络隐私权对于传统刑法而言还属于新名词,其具体的立法有但分散,甚至存在刑法中立据不足的现实隐患。

(二)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局限

网络隐私权由于刑法立法欠缺,所以它的权限保护范围也相当局限,某些场合下甚至无法起到刑法震慑作用。具体来说,在面对如今肆意横行的网络隐私权侵犯问题时,其刑法执法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某些内容虽有暗示但刑法正法力度不足。举个例子,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58条中就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网络等等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任何图像信息及可推断其为未成年人的所有资料。”可以见得该刑法条例虽然有所罗列,但实际上相当笼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细则并不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

除此之外,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相关法规的不够细化也是问题所在,特别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刑法使用困难甚至是执法尴尬现象,导致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完全失去其效力。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对策

结合上述问题可以看到,我国欧冠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传统刑法对大数据技术的理解尚浅,导致在立法细节上无法做到二者之间的有效契合,立法规定内容也不够具体。所以在未来,还应该为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更有效、严谨的刑法保护对策。

(一)完善刑法立法

刑法立法有效完善是保证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关键基础,本文认为可考虑修改相关刑法草案,制定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匹配的司法解释条例。例如明确“情节严重”的相关概念,基于此来专门打击上游犯罪行为。所谓上游犯罪就是指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网络隐私权侵犯的高级犯罪行为,像黑客职业对于各类互联网信息的侵权行为应该予以相应惩治。为此就要指出并认定“严重情节”的相关标准,这对网络隐私权侵犯不法行为具有震慑作用。

当然,还要准确预估某些有可能发生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洗净为,例如制定更为科学的判定标准对网络信息的盗窃、篡改、交易等等进行严厉打击,争取从源头上切断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的源头,提高对全体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 (二)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要扩大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背景进行反制,打破时间与空间范围,加强与国际之间的有效合作,深化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隐私权保护领域关系,并掌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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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不同的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方法,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国家及国际网络隐私权保护协调机制。再一方面,也要在刑法立法上做到合理借鉴,结合自身理念与他国及地区思想进行中和学习。比如说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刑法,例如妨害书信秘密罪,将其升级到网络层面,对某些工作于企业中的重要管理人员嫌疑人进行调查,看他们是否存在利用计算机或其它设备网络进行网络书信秘密罪妨害操作,泄露涉及个人职务以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并围绕这些隐私权内容构建相对丰富的罪名体系,不断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做到隐私权保护的事无巨细。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背景下一定要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做到以牙还牙,提出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保护途径与保护技术,同时强化公民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即做到刑法细化、专业化和安全可靠化,确保公民隐私权利受到切实保护。 参考文献:

[1]孙业礼,靳来.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8(11):125-126. [2]胡朝飞.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5):211-212. 作者简介:

李博(1985~ ),女,汉族,黑龙江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浅谈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作者:李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信息产业极度发达,但人们的隐私权却受到了严重威胁,由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开始引人注目。文章中浅层次探讨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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