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8元/m2 12元/m2 备 注 墙 纸 天 棚 吊 顶 石膏板 纤板、灰板条、扣板 9元/m 15元/m2 22胶合板 瓷 砖 25元/m 10元m2 15元/m2 10元/m2 150元/m2 120元/m2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50元/m2 30元/m2 80元/m2 70元/m2 15元/m 2墙 布、墙 纸 墙 面 喷漆、喷瓷、喷塑 胶 合 板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壁柜式组合家具 不可移动的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室 内 地 面 花 岗 岩 水 磨 石 大 理 石 油 漆 地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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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10 cm以下 5元/株 法梧、杉、 松、柏等 10元/株 樟树、 榆树等 15元/株 围径(cm) 泡桐 备 注 11—20 cm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 cm 一 般 树 木 51—60 cm 41—50 cm 31—40 cm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61—70 cm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71 cm 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核定; 10 cm 以下 50元/株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 cm 果 树 100元/株 21—30 cm 250元/株 31—40 cm 350元/株 41—50 cm 450元/株 51 cm 以上 500元/株 — 12 —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 位 补偿金额 12.00 (元/㎡·月) 10.00 7.00 6.00 5.00 4.00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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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2的,按人均15 m2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2; 商业(二):每月20元/m2;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2; 办公:每月8元/m2;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2; 仓储:每月5元/m2。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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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2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2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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