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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性别受益转变分析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至今已过去20连年,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参保者与受益者愈来愈多。改革的得失是学者关心的课题,但从目前的文献看,鲜有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分析改革的每一步对不同性别群体的影响。由于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同和退休年龄的不同,每一种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对男女两性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通过对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几个带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及实施后的相关数据,分析改革带来的性别受益转变,为未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建议。
一、养老保险覆盖面改革中的性别受益变化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仿效前苏联“国家保险”模式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覆盖面基本上局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大集体企业参照《劳动保护条例》执行。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现状,配合劳动制度的改革,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内。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制度覆盖面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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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覆盖面是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成果。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男女两性就业公平和退休后的老年生活保障。但是统计显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存在性别比例上的差异。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在2000年12月做的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城镇全部在业者男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为了%,女性为%,相差个百分点[1]。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①及农业劳动女性化现象②的存在,在全国范围内,男女两性劳动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差距会更大。
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性别差异与政策改革过程中扩面侧重点的变化有关。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基本上遵循下列顺序: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城镇其他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这个顺序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但它是一种性别中立的政策,对男女两性劳动者在就业环境与就业形式上存在的性别差异没有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在改革过程中女性群体不能享受同样的扩面利益。
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2],重点集中在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身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量的职工下岗失业,女性下岗失业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她们的再就业比例也低于男性劳动者③,再就业后职业层次低,更多进入没有社会保险的部门,如在社区就业或从事家庭服务业[3]。女性劳动者在下岗失业与再就业进程中更易失去原有的养老保险。
1997年以后,扩面的重点是城镇所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城镇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这阶段的特点是将具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正规就业者纳入其中(在我国一般称为单位就业者)。正规就业一般意味着拥有较好的劳动环境和社会保障。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正规就业中,无论男女,享有养老保险的比例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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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80%。但是女性正规就业比例较男性少,而且自1995年后呈下降趋势,2007年末,女性正规就业人员只占所有正规就业人员比重为%,而男性则为%,比女性高近个百分点④。因此,按这次政策规定能够进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女性比例较男性低。
2005年以后,相关部门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纳入工作重点,这是对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扩面。由于更多的女性是非正规就业的,2000年女性从业人员中采取非正规就业的比例为%,超过了半数;男性中非正规就业的则为%,女性采取非正规就业的比男性高12个百分点[4],因此,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至非正规就业人群本应该有利于妇女群体。但从实施的结果看,这一目的并未达到。相关政策没有考虑到非正规就业方式中女性劳动者的特点,直接影响了女性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在非正规就业者中,女性灵活就业者占绝大多数,她们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收入低,不但对于正规就业者,即使是相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男性,同样如此。根据第二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计算,在全部在业者中,男性的平均年收入为元,而女性仅为元,是男性收入的%。其中,在正式工中,男性平均年收入为元,女性为元,是男性收入的%;而在由临时工、钟点工和零工及其他劳动者组成的非正式工群体中,男性的平均年收入是元,女性仅有元,仅为男性收入的%[5]。现行的规定中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过高,使得大多数女性灵活就业者无法承担。《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她们的收入只是男性就业者的%(元/元),这和女性灵活就业者实际工资差距太大。缴费费率为20%,相对于正规就业者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28%,比例降低了,但对于正规就业者个人缴纳的8%,比例仍太高。当她们收入普遍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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