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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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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控制评价指引2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13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19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25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33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40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48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无形资产57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长期股权投资65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筹资72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79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成本费用88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担保95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合同协议101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业务外包109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对子公司的控制117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126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人力资源政策133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信息系统一般控制139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衍生工具148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企业并购154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关联交易161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部审计166

附件1:

企业部控制评价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企业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企业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企业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

第五条 企业实施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企业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部控制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允性原则。部控制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独立性原则。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六条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企业的部控制评

价工作。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第七条企业可以授权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部控制评价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部控制评价机构(以下合称部控制评价机构)。

第八条 企业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企业根据部控制目标,对企业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企业在特定时点对特定围的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二章 部控制评价的容和标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部监督等部控制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评价。

第十条 企业实施部控制评价,包括对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应用信息系统加强部控制的企业,应当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控制评价和信息系统应用控制评价。

一般控制评价应当着重考虑与信息系统开发有关的信息技术控

制目标、程序变更、计算机运行和对数据的接触是否符合企业部控制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并以此评价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应用控制评价应当结合企业业务流程特点,着重考虑信息系统中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控制点,并以此评价相关应用系统操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其应用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实施部控制,并以此为依据和标准组织开展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对被评价单位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容:

(一)被评价单位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企业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被评价单位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否合理。

(三)被评价单位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被评价单位是否开展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被评价单位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六)被评价单位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第三章 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活动、编制评价报告等程序开展部控制评价。

第十五条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整体控制目标,制定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容,报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部控制评价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评价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七条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审批通过的评价方案组织实施部控制评价工作,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部控制评估和测试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个别访谈法。是指企业根据检查评价需要,对被查单位员工进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是指企业设置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项目作出评价。

(三)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

(四)标杆法。是指通过与组织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

实务进行比较而对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的方法。

(五)穿行测试法。是指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评估评价方法。

(六)抽样法。是指企业针对具体的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七)实地查验法。是指企业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八)重新执行法。是指通过对某一控制活动全过程的重新执行来评估控制执行情况的方法。

(九)专题讨论会法。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判断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是否有效。企业在判断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针对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

(二)是否针对细化控制目标设置了对应的控制活动。 (三)相关控制活动是如何运行的。

(四)相关控制活动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

(五)实施相关控制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必需的权限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充分评估下列因素导致部控制失效的风险: (一)控制活动的类型,一般包括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等。

(二)控制活动的复杂性,通常与企业组织结构、市场环境、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等相关。

(三)管理层逾越部控制的风险。

(四)实施控制活动所需要的职业判断的程度。 (五)控制活动所针对风险事项的性质及其重要性。 (六)一项控制活动对其他控制活动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记录开展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核实的证据,确认部控制缺陷,出具评价结论,编制评价报告,报送管理层和董事会审阅。

第四章 部控制缺陷认定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部控制评价中,应对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分析。部控制缺陷一般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判断是否构成部控制缺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当认定部控制存在设计或运行缺陷: (一)未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二)未执行规定的控制活动。 (三)突破规定的权限。

(四)不能及时提供控制运行有效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也称实质性漏洞,以下统称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部控制评价机构和管理层应当合理确定相关目标发生偏差的可容忍水平,从而对严重偏离的情形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判断和认定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二)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于为实现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而设计与运行的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企业应当认定针对这些整体控制目标的部控制是有效的。

对于为实现某一整体控制目标而设计与运行的控制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的情形,企业应当认定针对该项整体控制目标的部控制是无效的。

第三十条 对于因业务流程外包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评价特定业务、特定流程的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形,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该项业务流程及其相关控制的重要性,确定其对整体控制目标有效性评价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结合年末控制缺陷的整改结果,编制年度部控制评价报告。

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责任主体。 (二)部控制评价的容和所依据的标准。 (三)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所采用的方法。

(四)衡量重大缺陷严重偏离的定义,以及确定严重偏离的方法。 (五)被评估的部控制整体目标是否有效的结论。

(六)被评估的部控制整体目标如果无效,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可能的影响。

(七)造成重大缺陷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

(八)所有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以及针对这些缺陷的补救措施及补救措施的实施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被评估的整体控制目标的不同,适当调整评价报告的容。

企业应当在评价报告中明确财务报表日之后截至部控制评价日发生的、可能影响财务报告控制目标有效性的所有重大变化。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将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进一步完善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能力的重要依据。

企业对于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

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的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

(征求意见稿)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资金的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

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资金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部公布。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

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部控制,规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企业外购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采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请购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

(四)采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造成资产损失。

(五)验收程序不规,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六)付款方式不恰当、执行有偏差,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

信用受损。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采购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请购事项应当明确,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

(三)采购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明确规。

(四)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应商的对账办法应当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

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采购项目,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由审批人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设置请购部门的,应当由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商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般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

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容进行审核。

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以及供应商等各方共同对所购物品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企业采购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提交企业相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办理付款。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指引。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存货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存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请购依据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

(四)验收程序不规,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

(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

(六)存货盘点工作不规,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状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资产和利润虚增。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存货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当明确,请购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 (三)存货管理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存货管理原则及程序应当明确规。

(四)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九条 企业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四条 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需经严格审批。

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应当符合《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

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七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四)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二十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

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流程和制度。 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发出流程和制度。 存货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存货发出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存货盘点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及企业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确定存货计价方法,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业务的部控制,规销售行为,防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销售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规、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四)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授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舞弊和法律诉讼。

(五)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管理不善,账龄分析不准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销售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规严密。

(三)应收账款应当有效管理,及时催收;往来款项应当定期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改正。

(四)销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管理、与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风险。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九条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

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协议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协议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重要的销售合同协议,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

(四)组织销售。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

后,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

(五)组织发货。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接货地点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企业应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协议、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企业应当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销售现款。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

的受理围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企业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和冲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 (一)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五)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六)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

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 (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容、标准应当明确规。

(四)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

(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

(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

(七)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于重大项目,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企业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

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当区别不同的发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第五章 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企业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针对材料采购、收发、保管和记录相关的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围、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应当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企业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帮助企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后评估制度,对完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固定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固定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不当和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六)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

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固定资产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四)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

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

门投入使用。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

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

录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围和政策。投保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围和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进行固定

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

资产处置的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无形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 (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

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无形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透明。对于一般无形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及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企业合同协议管理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全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

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围和政策。保全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区分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

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

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长期股权投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部控制,规投资行为,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容应当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恰当。

(四)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明确规,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业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企业应当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十条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

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措施。

(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企业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遵循《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企业的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投资备查登记簿,记载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企业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资产减值部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筹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筹资活动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

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合理,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

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企业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企业应当拟定多于一个的筹资方案,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筹资合同协议条款的控制制度,其中应包括预算不符合条款要求的预警和调整制度。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

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预算的部控制,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预算,是指企业结合整体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合理预测、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额度、经费的计划和安排的过程。企业预算一般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预算的下列风险:

(一)预算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管理效率低下。

(二)预算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项目不完整,预算标准不科学,预算编制程序不规,预算分解和预算调整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预算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的下达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预算分析不正确,预算监控和预算考核不力,对考核结果的奖惩不公平、不合理,可能造成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预算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对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组织领导与运行体制,明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预算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制订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企业可以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总会计师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加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企业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第八条企业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和所属分支机构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本机构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企业所属子公司在上级企业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企业的检查和考核。

所属基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预算工作流程,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期间实际状况为基础,结合本企业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竞争能力、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预算方案。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整体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反映本企业预算期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

制定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明确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编制程序,对预算目标的制订与分解、预算草案编报的流程与方法、预算汇总平衡的原则与要求、预算审批的步骤以及预算下达执行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执行。实行滚动预算的企业,其审批程序由预算委员会或董事会等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企业确定预算编制方法,应当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并符合自身经济业务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

预算编制应当实行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部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时间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条 企业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超出企业预算的资金支付,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预算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部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

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监控预算执行,提高预警与应对水平。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调整环节的控制,保证预算调整依据充分、方案合理、程序合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预算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调整预算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原预算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

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现实生产经营状况; (二)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三)预算调整方案客观、合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企业预算审批机构应予以否决。

第六章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严格、有据。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企

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部门审查核实、企业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

企业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企业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或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报告为依据。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明确奖惩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成本费用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成本费用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成本费用的下列风险:

(一)成本费用支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成本费用支出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成本费用预测不科学、不合理,可能因成本费用支出超预算或者预算外支出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四)成本费用的核算和相关会计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

能导致企业财务报告失真。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成本费用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成本费用事项和决策过程应当明确规。

(三)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对成本费用核算、部价格的制订和结算办法、责任会计及有关成本费用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岗位人员应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负责同一业务。

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业务。办理成本费用核算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客观公正。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第三章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型标杆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运用本量利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定量、定性分析、价值链成本比较分析等专门方法,对未来企业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管理目标。

第十条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应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的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成本费用预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二条企业对成本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应当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组织、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等环节,运用价值分析、生产工序、生产批量等方法,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通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企业的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成本费用预算编制程序应当符合《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并运用经济批量法确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体,保证成本费用预算的有效实施。

企业应当明确制造费用支出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制度,根据费用预算和支出标准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财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分解成本费用目标,记录有关差异,

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规成本费用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未列入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确需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企业部相互提供劳务和转移产品零部件等,其成本费用确认方法,应当本着有利于转出、转入双方和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责任主体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制订必要的消耗定额,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以及在产品的移动管理制度,制订部结算价格和结算方法,明确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

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三)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四)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五)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七)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一般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费用确认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材料、人工、间接费用等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成本计算方法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应当经过有效审批。

第六章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

企业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性、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开展成本费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

用的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费用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通过成本费用考核促进各责任中心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各种耗费。

成本费用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修订成本费用预算、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和分析、评价业绩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考核时,可以通过目标成本节约额、目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和方法,综合考核责任中心成本费用预算或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保证业绩评价公正、合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定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容包括:

(一)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培训和奖惩措施,增强全体员工自觉节约成本费用的意识。

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担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规。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应当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企业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未拒绝办理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企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

准。

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协议部控制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

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企业部控制评价指引2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13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19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25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销售33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40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48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无形资产57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长期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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