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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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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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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科技厅应当着力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实验动物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其他科学实验的,或应用实验动物为原料、载体进行生物医药等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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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科技厅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科技厅应重点支持其实验动物创新及产业化发展。

第二章 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

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采用国内或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方法。

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为补充种源、人工繁育、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种或者种源基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应严格分开。不同等级、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分别饲养管理,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和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应用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个实验房间进行。

第十一条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检疫,使用符合实验动物质量要求的包装,以保证实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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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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