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和《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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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第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 2 / 3
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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