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二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2-1)
授课日期 年 月 日 案 序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 课 型 场 所 教学目的与 要 求 教学重点 与难点 理论课、实践课 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其它 掌握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掌握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风险的转移 课外作业 案例分析 课后记要 本节在以前的经济法课程中有所涉及,理论可以略讲,而以练习为主。
课程导入 [10分钟] 【练习引入】: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售出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C )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2、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贴了一张告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罗某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三天即开线,罗某持发票退换,张某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换,罗某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仅指内衣。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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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分析为( ABC )
A.此店堂告示属格式条款 B.张某应给罗某退换
C.应对此店堂告示作出不利于张某的解释 D.张某不应给罗某退换
内容讲授 [55分钟]
第一节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双方约定一方交付货物并移转所有权于另一方,后者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卖方的义务
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货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将货物交给买方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方以代替货物的交付,例如提单的交付。
卖方交付货物时,承担的具体义务如下: 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4.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5.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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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这是买方的主要义务。
2.受领货物的义务 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买方对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货物有权拒收,但在卖方没有临时保管的情况下,有暂时保管货物的义务,并立即通知卖方收回或者补交货物。
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负担 【主题案例】:
某日下午,原告许永军与其父许二虎及同村王光成等5人,到被告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许永军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许永军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许永军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车装好后,该男青年在原地加好油发动该车,营业员叫该男青年到外面跑一下试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许永军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同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
试分析:该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摩托车的损失?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1.合同成立时转移。此种立法体例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它虽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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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当事人履约的责任心,有利于实现买方取得货物的期望,但有时是不现实的,因为买卖合同签订时货物可能虽已存在,但所有权尚未确定,也可能货物尚不存在,在这个时间转移所有权是不符合实际的。
2.货物确定时转移。此种立法体例以美国法为代表。 3.货物交付时转移。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此种立法体例。 4.货物为种类物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货物为特定物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二)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货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卖方负担,卖方则失去了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方负担,则尽管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买方仍应向卖方支付价款。
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买卖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可由对迟延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方请求将货物送交清偿地以外的住所的,自卖方交付货物于运送承运人时起,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摩托车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作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由于当事人并未另外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故摩托车的灭失风险负担应当视其所有权是否转移而确定,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又取决于摩托车是否已交付。如已交付则由买主即原告承坦;如末付则由卖方即被告承担。本案的摩托车是在试孪过程中灭4 / 30
失的,按常理,试车意味着未正式交付,而是交付前的准备阶段,只有试车后买方同意接受该摩托车,才算正式交付。所以,试车时该车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其灭失的风险也就只能由被告卖方自己负担。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买方提出的诉讼请示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小结[25分钟]
一、课堂主要内容回顾 二、提示下次上课内容及预习要求
三、布置课外作业 案例分析:
1、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购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⑴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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