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市(直管县)
两级受理并实施(其行为主体称实施机关),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实施以下企业的许可工作: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有企业在我省投资的企业;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4.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6.省直管县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接受委托受理、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
第三条 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应当满足《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符合其相关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有化工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物流区内。所在区域应当按照《河南省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导则(试行)》(豫安委〔2011〕6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三)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界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四条 新建企业提出首次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
(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当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部门和岗位的机构设置、负责人职务、安全生产职责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应当至少包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且满足本单位实际岗位需要。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的管理型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型单位)提交除本条第二款第4项和第8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企业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7、8、10、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依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