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小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
县台东市卑南国民财物产管理维护办
法修订版
【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东学
台东县台东市卑南国民小学财物(产)管理维护办法
一、依据:
本校为加强财产之管理,特参照: 1.行政院颁布事务管理法规。 2.县颁动产管理手册注意事项。 3.本校实施状况及需要,订定本办法。 二、目标:
为确保本校财产、物品登记保管无误,并建立一物一卡使用保管制度,使「物尽其用」及公有财产永续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三、实施: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产包括学校土地、房屋建筑房屋附着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
设备及一切不易消耗之器皿,并设财产分类明细帐登记之。
第二条:凡以移交、捐赠、拨入及学生献给或家长会赠与等关系,无偿获得之一切财产,
亦均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财产之价格,依购进或营造时之原价,按法定手续时登册,不明时参酌市价估定
之。
第四条:财产之管理由下列单位为之:
1.总务处为主管单位。
2.其他各处室各指定人员为辅助管理单位,向主管单位负责。
第五条:财产申购修护之手续:
1.凡物品之购置均事先於一星期左右前填妥物品(修缮)请购单(如附件一),由主管单位核章後由事务组处理采购。
2.购置壹仟元以上物品时,请事先会知总务处、主计,以便斟酌经费。
3.财物之购置经费在壹万元以上者,须在单位预算之下经总务处、主计及校长之许可,方可购置。
4.财物之维修:由处室使用人员提出设备维修记录表(如附件二),由事务组处理维修。
第六条:财产之登记:
1.增加财产於办理验收手续完毕後,由事务组登入财产管理系统,增列财产增加,并列印财产增加单。
2.财产增加单(附件三)一式三份送主管单位核章後,一份送财产管理局-公有财产课登帐;一份自存;一份黏贴於凭证後。 3.财产登记卡每卡记载财产一件(课桌椅除外)。
4.未满壹万元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之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及杂项设备之物品需增列「壹万元以下财产清册」(附件四)列帐管理。
第七条:财产之保管:
1.凡财物均建立一物一卡,统一由承办人建立建档保管袋。
2.使用人员借用财物时,请填妥借用财物单,并注明归还日期。
3.使用财产请妥为保管使用,若有不当使用以致损坏或遗失时,应照价负赔偿之责。
4.每人保管使用之非耗品及财产均建立登录於登记卡。
第八条:财物之领借:
1.个人领借财物,仅限於供校内应用及为教学上便利而借用之教具为主。领借时应分别填具财产借出单,经行政组织转呈校长批准後,交保管人员存查,始得领借。
2.借用人应负保管之责,於借出时间因私自损坏或由他人损坏、破损或遗失时,应负修补赔偿之责任。
3.财产之借用应以一学期为原则,到期时得另展期限。 4.借用人於离校时,须缴回借用品并取回借用单。
5.各班教室之财物,如系不可抗力而破损者。导师应随时通知事务组修补。如因过失破损或遗失者,导师应负责令过失学生赔偿修补之责。 6.学校之门窗、桌椅如由学生毁坏时,应由学生负责赔偿,以培养其爱护公物之美德。
7.学生损毁学校公物时,应通知其家长到校洽谈赔偿,以免学生因无法赔偿而沦於做出违法行为。
8.各班教室之财物,由各班导师负责保管,於每学期之始填具保管卡,交事务组存查,学期结束时经事务组点收後取回保管卡。如有毁损,按本校财务损毁赔偿办法办理之。
9.本校所有财产,非经正式领借或事务组调用,不得随意移动或携出校外,否则得报请校长酌情惩处之。
10.本校财务之借出或借入,应根据存根或对方之借据,登入财产借出登
记簿,以资查考。
第 十 条:财产之归还:
1.本校教职员工离职时,应即将原借用财物缴还事务组点收,经登记核对无讹後,退回原财产借出单。
2.如有损毁或遗失者按财务赔偿办法施行之。 3.学生归还公物办法亦同。
第十一条:财产之报废:
1.财产有相当使用期限,须视实际损坏时予以核备报销。
2.财物报废时由其他各处室指定人员填具财产减损单一式两份呈校长核准後由事务组填具财产报废单一式两份函报县府核准後,并於登记卡加盖核准文号予以除帐。
第十二条:财产增减清查:
1.本校财产增减应於每月由事务组长根据每月份之原始凭证,按时函报财产增减表并记入财产分类明细帐及财物借管制卡,於每会计年度终了时造报财产总目录及每年度终了造报财产增减结存表。 2.每学期终了办理自行交代一次,全面清查财产。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本办法呈请校长核定後公布实施之,修正时亦同。 附件一:
台东县台东市 卑南 国民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