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资政策
一、公平/就业
第一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员工应该遵守单位的相关规章和管理,高效率、高品质
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本单位致力于提供一个机会平等的发展平台,每个人在工作中均得到公
平对待,单位依据员工资历与能力,给予公平的任职机会,并对做出贡献的员工,与回馈相称原则核给薪资报酬。
第三条 本单位遵循双方自愿的劳动关系原则,确保每位入职者均属个人自愿,
不得有任何强制性劳动的行为,员工如认为工作不适,可依单位规定提出解职申请,在办妥完工作职务交接后便可离职。
第四条 本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绩效、核薪等涉及人事管理等方面,不因
员工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党派、出生地、民族、语言等的
不
同,而采取不公正的差异化待遇。
二、职位体系
第五条 工作表现优秀的试用期员工,由各级主管推荐或提报,并参加转正审批、
考核工作,考核通过者,经人力资源部复核后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条 岗位设定: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秘书)→ 校长-(中心校长)→ 校长(副) → 直属部门(行政部、人事部、后勤部、市场部、教研部、财务中心) → 各工作部门-(行政办公室、企划组、教学组、教务组) → 各工作小组-(行政专员、助理、教室、前台专员);
三、人员聘用
第七条 员工按程序进入面试、初试、复试后,单位择优录用,但试用期除享受
年资服务时间/业绩累加待遇外,其它一切待遇将于正式入职(转正) 后开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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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人才选拔以个性、责任心、上进心、工作意愿、努力程度、工作历
练、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为评估标准,并以公开甄试合格,择优录用
为
原则。
第九条 应聘者经资料审查、面试、笔试、专业测试等考核合格,并经体检通过
后方可任用,录用后正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单位以举贤不避亲为原则鼓励员工推荐亲友加盟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预、打探面试录用过程;具管理权限的主管及行政单位,在处理涉
及
亲友任用、奖惩、核薪等人事案件时,应该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单位经理(含主管)以上员工原则上从内部选聘,如内部无合适人选
则向社会招聘;普通员工则直接面向校园或社会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单位安排面试前必须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在《员工
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后续经查实有不实
或
隐瞒之处,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入职前必须认真阅读单位的《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员工
手册》的各项内容。
四、试用管理
第十四条 凡新入职者,先行试用。经试用合格后,始得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
者随时解职,试用期一般为1至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双方
可
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提前转正。
第十五条 在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跟踪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者,
由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交给行政管理部,单位将停止试
用,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被证实无法达到《岗位职位说明书》中所要求的,并经培训和调度岗
位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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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合同或其他服务合约(统称劳
动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基于经营管理及留才的需要,单
位
得要求加签其它补充协议、条款作为劳动合同补充的,员工必须配
合。
第十八条 合约约定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唯劳动合同有附加协议、条
款时,得一并于解除合约时结束。员工如对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有
争
议,可向单位行政部门咨询调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到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
试用期为1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六、文件、通知及表单、流程
第二十条 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中所要用到的各类表单,均以人资与行政总处颁布
的最新表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签发文件、呈签文件等,均依相应签批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越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重大通知、通告、人事异动均以人资与行政总处发出为准,未
经请示,其它部门(分支机构、分校区等)不得随意发送通知通
告。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及市场运作等须按作业流程进行,不得擅自违背管理体制
和市场运作流程进行操作。
七、休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日包括:
1、元旦1天:元月一日 2、春节7天:
3、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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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节5天:五月一日 5、端午节3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3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7天:
第二十五条 其他节日:三八妇女节,妇女休半天;教师节,教师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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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
缺勤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 请假须先到行政部门领取请假条,并经各校区(直属部门或直属机
构)主管人员审批后,到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请假期满或提前返
工
的应先到行政部门销假,否则行政部门有权不计考勤。
第二十八条 请假类别:
序号 1 2 3 4 假别 工伤假 病假 事假 婚嫁 适用情形 天数 薪酬 备注 劳务鉴定 医院证明 因公负伤 因身体疾病需休疗 处理个人事务 结婚登记1个月内 近亲属去世 女性员工生育(含产前医疗期依指定医院医嘱,参照劳动法律规定 一月内半天 15天/年 3天 父母、配偶、子女5天 有薪 有薪 无薪 有薪 有薪 结婚证原件 5 丧假 (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3天 90天 产假 6 假、哺乳假) 如属流产:4个月内最长给假30天;4个月以上最长给假42天 陪产假 产假需符合“计划有薪 生育”政策,并附有效证明 陪产假需符合“计有薪 划生育”政策,并附有效证明 男性员工妻子生育 5天 7 如属流产:4个月内最长给假2天;4个月以上最长给假3天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