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高字〔2013〕14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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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鼓励高校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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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18学时。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以1学分折合16学时为例计算):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
第八条 高校制定专业培养计划,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第九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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