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陕林资发[2013]5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林资发〔2013〕59号)
各市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陕政发【2011】2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开展。
陕西省林业厅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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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陕政发【2011】21 号)精神,结合我省天保工程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采伐原则、方式 (一)采伐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人工商品林采伐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采伐天然林或人工公益林,严禁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类型采伐的原则。各县(区)国有林场不得超过省厅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出材量指标;集体林不得超过省厅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指标。同时,各县(区)国有林场、集体林还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中下达的人工商品采伐类型限额,实施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不能超计划、超采伐类型下达和实施采伐。国有、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3、坚持重点布局的原则。各县(区)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合理安排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对于下达的采伐计划,应优先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采伐指标。同时,可用于人工林病虫害木清理、采种基地疏伐和修建防火隔离带,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照《陕西省人 2 / 3
工商品林采伐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详见附表)。
(二)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hm ,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实行皆伐,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二、操作办法
(一)林木采伐指标审批 集体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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