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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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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对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

16、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张女士在本地一家商店买了一盒某知名品牌且价格不菲的“高级化妆品”,可是使用后,张女士的脸部开始红肿,长斑。经医生诊断,为使用劣质化妆品导致的皮肤感染。张女士花了很多钱才治好,治好后还留有一些斑点。张女士想找化妆品厂家赔偿自已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是该厂家在外地,路途遥远,张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呢?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部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因为使用劣质化妆品而遭受损害的张女士可以选择该化妆品制造地、销售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在本案中,由于厂家路途遥远,张女士可以就在本地(销售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17、继承遗产纠纷,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吕某有3个儿子吕军、吕明、吕英和一个养子吕雄。2002年吕某在A市去世,在B市留下了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在继承遗产时,因为吕雄为养子,吕军、吕明、吕英不同意分遗产给吕雄,因此发生纠纷。吕雄想起诉,要求和其他3个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请问,他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因此被继承人吕某死亡时住所地A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主要遗产所在地B 市的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

这是《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专属管辖的又一案例,对于法律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更不能采用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以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也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什么可以作证据?

法院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而打官司,原告和被告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案件的事实怎样来认定,法院应当相信谁,靠的是哪一方可以提出确凿的证据。因为案件事实一般都是过去发生的,审判人员不可能在事实发生的时候,当场进行观察和了解。这样,当事人必须主动地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去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和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以下3个特点: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证人只能就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在法庭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关联性就是证据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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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19、证据分为哪几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20、复印件能当证据使用吗?

甲与乙是好朋友,甲因购车资金不足,向乙借款2万元,声明半年后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甲未归还欠款,乙多次催甲还款,甲均借故不还,两个人为此产生矛盾。乙一气之下诉至法院,但在此期间发现欠条原件遗失了,只有复印件能证明,而甲否认自己曾经向乙借钱。乙能凭证据复印件胜诉吗?

复印件属于派生证据,其可信度不如原始证据,如无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乙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有义务提交借条原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乙只有借条的复印件,再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钱这一事实,乙的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故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21、民事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的主体是当事人,具体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来举证证明,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的负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负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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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简称为结果责任。例如,宋女士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某区房屋一套,房屋总建筑面积187平方米,总价款40万元。在合同附件中对房屋情况做了约定,但却对房高没有做约定。宋女士按约缴纳房款后接受房屋,但是后来她们现该房卧室高度仅2.4米,就搬了出来。宋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高仅2.4米,不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为此,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也更换合住宅设计规范且质量合格的房屋,赔偿其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15000元。因为在买卖协议中对楼房房高并没有进行约定,因而开发商不存在违约,宋女士未能提供证明有关房屋层高设计的强制性规范和对房屋高度的鉴定结论,所以,虽然宋女士主张开发商建造房屋不符合有关房高的设计规范,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女士败诉。

22、哪些事实,当事人可以不必举证证明?

除了自认之外,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也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万有引力、四季更替等。(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夫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即可以推定为婚生子女。(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3、证人必须出庭吗?

林某与陈某是好朋友,两人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一家竹器厂,约定林某出资,陈某经营,两人共负盈亏。协议当时,他们的另一位朋友金某在场,见证了两人协议的全过程。后来,生意失败,竹器厂欠了很多钱。陈某却对债主说自己是林某聘用的工厂管理者,不是合伙人,不承担债务。林某以其财产偿还了债务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债务。可是,两人是口头约定,没有别的有力证据。只有金某能证明两人的合伙关系。金某因为患病正住院治疗,无法出庭,这可怎么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如果不出庭,法官和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询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无法判断,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所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权利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正确认证的需要。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以,从立法规定来看,证人作证的方式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方式为例外。

在以上案例中,金某因病无法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后,原告林某可以去医院取得其书面证言,在法庭上出示。

24、伪造证据,作伪证,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原告刘某诉被告龚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该院法医室对刘某的医疗费用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对刘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处方进行了审核,发现原告提供的处方、发票存在虚假现象。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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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实:刘某为获得较高的赔偿,与其诉讼代理人钟某、个体医师于某协商,由个体医师于某伪造处方、发票,企图从中获得2500余元的额外赔偿。原告刘某、诉讼代理人钟某、个体医师于某共同协商伪造证据,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原告刘某、诉讼代理人钟某、个体医师于某的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以上案例中,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刘某、诉讼代理人钟某、个体医师于某予以罚款、拘留。

25、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到法院起诉?

何某借给亲戚张某5000元,但到了还款期,张某却称没有钱还,何某只好要张某打了张借条,约定3个月后清偿。但3个月后,何某去找张某却怎么也找不到了。何某想起诉张某,却又担心找不到张某,法院不受理。请问,何某可以起诉吗?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吗?

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诉讼活动的进行,所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是自己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直接受到他人的损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议。以上案例中,张某借钱不还,何某权益受损,是争议的一方,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以原告起诉时应当指明侵犯他权益或与他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何某能够指出欠他钱的是张某,可以明确张某为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何某的请求是要求张某还钱,理由是张某欠钱不还,证据是借条。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想向哪个法院起诉就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想受理哪个案件就受理哪个案件。

所以,找不到被告本人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如果何某向其债款人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本付息,这完全符合起诉的条件,他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如何写起诉状呢?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时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现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7、如何理解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应当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公开审理既是我国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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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基本形式,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开庭审理应当一律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公开审理的实质是指审理内容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公开审理的标志是张贴开庭审理公告和允许群众旁听。《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对群众活动和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外,都要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既有利于群众对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促进司法公正;又有利于通过公开的庭审对旁听的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都有积极意义。

28、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还能判决吗?

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巩某酒后驾车,撞伤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的蒋某,摩托车也被撞坏。受害人蒋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出租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8000元和财产损失9000元。开庭审理前,法院已经向被告出租车公司和第三人巩某送达了传票,但是开庭时,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判决吗?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作出的是缺席判决。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它是为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应当依法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以下情况:

(1)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反诉的;

(3)法律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缺席判决。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法院经审理可以制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上诉。 29、起诉后,可以撤回起诉吗?

原告女婴静静的父母代其向法院起诉,声称因为使用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趣童纸尿布,招致霉菌感染引起皮炎,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方发现自己证据不足,无法胜诉,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法院能允许吗? 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允许。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实行的是当事人处分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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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其他方面对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16、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张女士在本地一家商店买了一盒某知名品牌且价格不菲的“高级化妆品”,可是使用后,张女士的脸部开始红肿,长斑。经医生诊断,为使用劣质化妆品导致的皮肤感染。张女士花了很多钱才治好,治好后还留有一些斑点。张女士想找化妆品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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