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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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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1.实施主体:前者常为少数企业以联合为名,行独占之实,而后者更多的是单个经营者独立实施。 2.危害后果:前者危害较大,常常带有行业性,涉及一定的区域;后者危害较小,通常是局部性的。 3.性质认定: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而不正当竞争则为法律全盘禁止。

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主体:经营者之间 行为后果: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点

1.主体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

实施主体是独立经营者:要求协议主体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或丧失独立地位的企业,否则协议本身只是企业内部关系,而不构成反垄断规制的垄断协议。 如何认定: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的双重标准

2.行为方式上——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正是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动合意或决定,以及跟从他人的协同行为(尽管没有明确的意思交流)。 垄断协议可以是已经付诸实施的,可以是尚未实际实施的。协议本身是否实施并不影响垄断协议是否成立的判断,垄断协议的成立不以当事人实际遵守并实现同盟的目的为条件。

3.行为后果上——具有双重性

消极后果:直接损害未参与协议的企业的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积极意义:避免过渡竞争导致的不利后果,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协议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表现形式:

(一)固定价格协议,联合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的行为。也称价格同盟。 (二)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相关市场的生产销量的行为。

人为改变市场供求关系,造成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通常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相联系,具有强化横向垄断协议的作用。

(三)划分市场协议,经营者就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客户市场等进行划分以消除彼此之间市场竞争

的协议。

(四)联合抵制协议,也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一部分经营者共同拒绝与其他经营者交易的协议。 (五)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经营者之间就限制购买、开发、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达成垄断协议。

这种限制除了达到控制市场供求的目的外,还可能有意维护落后的技术产品,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六)其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一)纵向垄断协议的含义

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特点:第一,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紧密联系。第二,协议主体是处于不同经营环节上的经营者。第三,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两次交易关系,即初次销售和转售。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 以内容是否涉及价格分为两类

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 固定最低转售价格 固定最高转售价格 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独家销售 独家购买 选择性销售 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影响:

1.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促进价格外的竞争 2.维持品牌形象 3.抑制价格上涨 4.克服搭便车

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对于某些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基于其在其他方面带来的有益作用大于所带来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经程序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外的制度。

适用除外的具体情形——类型化分析

(一)合理化垄断协议:为实现经济过程的合理化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标准化垄断协议:约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规格型号的垄断协议。 (三)专业化垄断协议:约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的垄断协议。 对比:专业化垄断协议与市场划分协议。

(四)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中小企业为改善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在采购、销售或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协议。

(五)为环保、救灾等达成的垄断协议

(六)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协议: 在市场萧条、产品滞销的情况下,为了协调行业或部门的生产能力,避免生产过剩而采取对产品价格或数量进行联合限制的协议。

(七)进出口垄断协议:进出口垄断协议但有利于本国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八)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上的其他主体实施不公平交易或者排挤对手的行为。

(一)垄断价格行为《反垄断法》17条第一款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不公平的高价

(1)经济学定义:优势地位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产品或服务价格定在超过竞争水平之上的行为。 (2)法学判断标准:公平正义 2、不公平的低价

(1)经济学的定义:优势地位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产品或服务价格定在社会平均水平之下。 (2)立法保护的对象:上游卖家

(二)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法》17条(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why? 1.目的:(1)排挤对手 (2 )阻止进入

2.成本界定:(1)社会平均成本(2)行业平均成本(3)企业个别成本

(三)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17条(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危害性 上下游经营者 消费者

2.排除 商业上的正当利益 合同法的意思自治 3.拒绝交易的方式

(四)限定交易主体的行为

《反垄断法》17条(四)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六)差别待遇行为《反垄断法》十七条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十七条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界定

1、作用分子:该经营者 分母:相关市场的界定 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2.定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考察(1)相关商品市场2)相关地域市场(3)相关时间市场(4)相关技术市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

(一)非公知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处于保密状态,并且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

(二)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该商业秘密的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具体包括两方面:

(1)经济利益:现实性 潜在性 长远性 短暂性 正面性 负面性 合法性 违法性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1.实施主体:前者常为少数企业以联合为名,行独占之实,而后者更多的是单个经营者独立实施。2.危害后果:前者危害较大,常常带有行业性,涉及一定的区域;后者危害较小,通常是局部性的。3.性质认定: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而不正当竞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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