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补充条款附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这一质量目标的实现,明确责任。现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质量管理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中间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
5、现场的施工资料必须书写整齐、签字齐全、与施工同步,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和达到总承包单位的标准。对于报验资料不合格(不同步、书写不规范),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分承包方,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于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承包方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于在施工中上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方,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增加的费用。
9、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又不及时对原材进行复试的承包方,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10、对于经公司各部门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未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的,给予承包方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1、对于不按图施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承包方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2、各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月累计不得低于95%,二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对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承包方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月累计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的承包方,扣除其本月工程款的5%,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二次验收每一次复检未通过的给予分承包方500元的经济处罚。
13、在承包方自检完成后报总承包单位专业责任师验收时未达到质量要求时,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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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专业责任师可依据总承包单位质量罚款细则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1、分承包方现场施工管理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程序条例。
2、各分承包方应控制:轻伤频率在千分之三,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否则按承包方合同有关条例执行。
3、日常的安全教育
承包方的班前安全教育:由承包方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安全监控部。
4、各承包方不向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承包方的安全员处罚款500元/次。
5、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罚款50元/人.次。各承包方不组织和不参加周一安全教育活动,对承包方处于1000元/次罚款。
6、各分承包方拒不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对承包方处于1000元/次罚款。
7、各承包方进场人员须进行北京市及总承包单位要求的安全教育,否则发现1人,处罚50元。
8、总承包单位对各分承包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50元--100元/次处罚。
A、 高空作业未穿防滑胶鞋;高空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B、 二米(含二米)以上高空作业站在钢管上、钢筋上、模板上等危险环境施工未系好安全带的。
C、 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空施工作业 。 D、 无动火证动火者。
E、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F、 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G、 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H、 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I、 高空作业向下投抛物体。
J、 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K、 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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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按规定使用电焊机专用保护电箱。
L、 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M、 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N、 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9、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100~300元/次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2】没有给工人创造良好作业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3】分承包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承包方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5】对施工作业范围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6】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7】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施工。
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 10、安全防护规定 (1)总则:
A、承包方所使用的脚手架由分包方搭设,搭设的各种架子在2米以上20米以下由总承包方安全监控部验收,验收程序是承包方搭设完各种脚手架后通知总承包单位程管理部,在由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通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进行验收,同时参加验收人员是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部门人员和分承包方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搭设20米以下的脚手架同时上报验收时间;20米以上的脚手架,要有有效方案,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上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以便及时上报公司来验收,否则影响工期后果自负。
B、结构施工阶段建筑物周围已设置的水平安全网不得随意改动,根据施工需要和总承包单位要求支搭安全网,由总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分承包方联合验收,验收单存档备查。
C、结构施工中洞口、临边应做好防护,由分承包方负责检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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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凡用上述设施使用及搭设维护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分承包方独立承担经济和事故责任,由分承包方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处惩。 (2)脚手架:
A、凡高度在2米以上施工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
B、所有脚手架的搭设标准执行JGJ-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安全网:
A、凡有坠落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置水平安全网。
B、关键部位如电梯井、大于1.5*1.5米的洞口等,应根据总承包单位经理部要求设置水平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C、水平安全网采用3*6米的锦纶大眼安全网,密目安全网采用2000目安全网。 D、安全网必须使用中建一局定点产品。
E、因施工需要拆除安全网必须在24小时前向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同意后方可拆除。 (4)洞口防护:
A、凡一边超过2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B、电梯防护口可须做成活动式门挡,并悬挂安全标志。 C、管道预留洞口在施工完成之前不得割除防护用预留钢筋。
D、因施工需要拆除洞口防护应向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将采用的防护措施。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完毕后恢复。 (5) 处罚规定:
A、应用脚手架施工而不搭设脚手架,处罚500元,并勒令整改。 B、使用不合格脚手架或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处罚1000元。
C、不按总承包单位经理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处罚1000元。 D、洞口防护不到位不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E、使用非北京市建委指定的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用品,处罚500元,并停工整改。
11、临电管理规定: (1) 总承包单位责任:
A、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总箱,二级箱的管理和维护。 B、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主电缆的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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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各分承包方在本单位施工用临电设置的方案审核、设置的验收,负责监督各分承包方的临电管理情况。 (2) 分承包单位责任:
A、承包方必须从总承包方指定的二级电箱接用电源。
B、承包方按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提供自身施工所需的临电线路二级和三级配电箱。
C、承包方负责自身施工临电线路及电箱的日常维护,保证临电支路的安全和完好。 D、承包方负责定期(每日)检查临电设施。
E、承包方负责承担因本单位临电造成的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并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 (3) 处罚规定:
A、凡承包方未执行三相五线制,不采用TN-S系统设置临电系统,罚款1000元,并停工整改。
B、凡使用存在缺陷和配置不合理的配电箱,发现一个罚款100元,并马上更换。 12、机械管理 (1) 责任划分:
A、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安装安全由总承包方负责,各承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过程中安全控制由分承包方负责。
B、承包方自带机械设备及工具,安全由分承包方负责。
C、承包方自带机械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并提前通知总承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机械必须立即退场,严禁使用。
E、因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责任。 (2)进场:
设备进场前五个工作日向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设备进场一览表。经总承包方批准后方可进场。 (3)过程管理:
A、 各承包方负责自己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的保护、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 B、 各承包方负责检查自己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C、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每周对机械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所用表格见机械检查表。 (4) 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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