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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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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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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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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三月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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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文件

序号 一 1 2 (1) (2) (3) (4) (5) 3 (1) (2) (3) 4 文件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管理文件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及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及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租)合同、用地红线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定位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红线图 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 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图 建设工程拆迁完毕确认书 二 1 2 (1) (2) (3) (4) (5) (6) (7) (8) (9) 3 4 5 6 7 8 (1) (2)

建设工程综合性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建设工程设计抗震审查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评价结论书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论证书 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 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合格书 轻钢结构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 环保评价意见报告、检测文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部门批复或合同 招投标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 9 —

(3)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序号 (4) 9 (1) (2) (3) (4) (5) 10 代建单位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代建合同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文件材料名称 施工合同(深基坑、桩基、土建、装饰、幕墙、消防、电梯等)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深基坑、桩基、土建、装饰、幕墙、电梯等)

三 1 2 3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负责人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四 五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务文件 审计报告、工程决算 六 1 2 地质勘察报告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七 1 2 3 4 5 总竣工图 建筑总竣工平面图 绿化总竣工平面图 道路总竣工平面图 地下管线总竣工平面图 智能总竣工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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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四)修改依据的注记(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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