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
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主要的证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了保证收养登记的合法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具体列举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由于收养人收养的对象不同,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区别。
第5条第l款规定,收养人除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仅可以证明收养人的身份,而且可以证明收养人的年龄。(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因此,为了掌握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收养人提交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是必要的。(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由于提交该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收养人是否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因此,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应当仅限于这些疾病,不能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增加收养人的负担。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第5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并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要求收养人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防止假收养真超生的情况,防止一些人规避法律,冲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或弃儿,首先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报案登记,以便公安部门查找遗弃人,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置捡拾的弃婴、弃儿。如果查找不到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人希望收养这个并不是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时,要有当时接到捡拾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情况的证明,这可以从另一个角度防止假收养真超生。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
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