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定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及时改进作业环境,有效根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基本规范》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业健康监护规范》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4.2人事行政部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指导项目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及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等工作。
4.3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项目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4.4各项目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按要求组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4.5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内容及要求 5.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5.1.1公司、项目部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等具体作业。原则上公司、项目部至少应配备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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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识别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人员的调岗、修养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职业健康工作范围
5.2.1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5.2.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体系,规划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发展趋势。 5.2.3为高危险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5.2.4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职业健康管理专员应会同其他部门人员制定上述措施,必要时应印刷成册,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
5.2.5根据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按规定配发与职业健康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5.3健康管理
5.3.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5.3.2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新入职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2)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3.3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不适宜工作的项目,应给出改进的措施。 5.4工伤保险
5.4.1各项目部要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5.4.2意外伤害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4.3工伤保险费由公司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5.4.4发生工伤时,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及时向人事行政部和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人事行政部及时进行相应的理赔。
5.4.5工伤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5.5危害告知
5.5.1从业人员有权利获得工作岗位的危害知情权。
5.5.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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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按照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5.4危害告知不限形式,可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也可发放危害告知书或组织宣传培训。 5.6作业环境与条件
5.6.1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6.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6.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危险区。
5.6.4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6.5从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护设施、用品和工具,破损时,以旧换新。 5.6.6从业人员不得在无防护设施和工具的条件下作业。 6.附录
6.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台账
6.2 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 6.3 员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台账 6.4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识别表 6.5 职业危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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