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政府采购监督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文/李建新
【期刊名称】会计师
【年(卷),期】2012(000)010 【总页数】2
一、前言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府采购制度成为确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普遍采用的财政制度。政府采购一般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制度的要求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以满足各级政府和其所属单位的日常办公、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求。政府采购是政府对财政支出管理方式进行优化,提高资金使用率,减少财务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和缺陷,构建科学完善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实用性相对应,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腐败现象的产生。
我国在1995年才开始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并在上海首先试点采购制度。直到1998年,政府采购制度才在我国全面启动,采购规模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强劲势头。随着2003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行为开始有法可依,随后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条例,标志着我过的政府采购行为步入了标准化、法制化轨道上。然而,就整体来说,在我国,政府采购还属于全新的系统,各级政府部门对采购行为和制度尚不能做到认识上的统一,甚至有一些人受到个人利益的驱使,置国家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于不顾,铤而走险,在采购过程中谋取私利,这些行为让政府采购制度遭受到一些非议,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不可避免会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政府采购中也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具体采购业务的监管常常受到非财政部门的干涉和影响,职责错位现象明显,而职责错位必然引起监管上的不到位,最终降低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效果。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是保证政府财政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加强财政管理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和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现行的制度和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来说都显得较为滞后,法律不配套的现实造成了采购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难度。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监督方面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缺陷更为明显。
近些年来,有些省市针对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进行了地方性的立法,然而,订立的法律一般只停留在对公开招标和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规范,但对其他条件的规定并不是很严格,处理公开招标和采购合同的关系的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移到了政府监管部门,但是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相应的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的难度。地方制定的法律一般都对采购人员的要求规定得十分详细,而对于进行监督工作的政府人员的素质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种忽视监督者素质的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自然会遭遇各种问题。
(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缺乏相互制约机制
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采购部门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没有做到彻底的分离。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具备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职能,有的是一组人员,同时具备“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角色,这样的机构设置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局面复杂,在法治的同时,人治痕迹也较为明显,导致在社会经济活动和中,违规操作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导致政府权威受到公众质疑。应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长效监督机制,将政府的采购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范围,促使政府采购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确保政府采购的健康运行。
(三)现行的采购监督机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许多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因为没有实施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可行性监督标准,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并不能够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采购监督参照政府采购监督程序,离开了这个程序的支撑,政府采购监督就显得乱了章法,无规则可依;二是政府采购监督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的规范和准则,离开了标准作为准绳,政府采购监督的效果也就失去了保障。
三、政府采购监督的相应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顺利运行需要完善的采购监督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以法律的权威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使政府采购过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