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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平安知识
省平安专家卢水龙
第一章 煤气
第一节 煤气来源
目前本地方所用的煤气多属于焦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煤气,注:叫做焦炉煤气,也称焦炉气。它属于炼焦生产过程中煤在高温状态下熔融后所产生的一种物质〔混合煤气〕。
煤气属于化学危险品的第五类〔易燃易爆类〕。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局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例如: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硝化甘油、火箭燃料、三硝基甲苯〔TNT炸药〕、三乙基铝、过氧化氢等。
一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了以下三个特征,即为危险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的。
如果此类危险品为化学品,那么它就是危险化学品〔煤气当然满足了〕。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局令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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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性比拟大,易发生事故,但不一定属于危险化学品都发生事故。所以我们国家早在2000年制定公布(GB18218—2009) 《重大危险源辨识》,在2009年3月1日修定为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源程度进展辨识,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平安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平安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焦炉煤气组分、煤气温度、煤气压力,通过仅有的几个数据计算焦炉煤气的密度可知为:0.4—0.5kg/Nm3〔标准煤气〕。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局令10号〕,把煤气的临界量界定为20T,依照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进展辨识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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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60万吨焦炉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指没有煤气存储企业〕。
标准中对一氧化碳、氢气、甲烷贮存区临界量分别为5t、10t、10t。 反过来说,焦炉煤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它有相应的危险性,故属于危险源。因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局令10号〕,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已经把焦炉煤气列入化学危险品的第五类〔易燃易爆类〕,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节 煤气性质 焦炉煤气煤气成分
焦炉煤气主要成分为氢气〔55%~60%〕; 甲烷〔23%~27%〕; 一氧化碳〔5%~8%〕; 不饱和烃〔2%~4%〕; 二氧化碳〔1.5%~3%〕; 氧气〔0.3%~0.8%〕; 氮气〔3%~7%〕。
焦炉煤气,又称焦炉气,由于可燃成分多,属于高热值煤气,粗煤气或荒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制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过高温干馏后,在生产焦炭产品的同时所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是炼焦工业的副产品。焦炉气是混合物〔气〕,其产率和组成因炼焦用煤质量和焦化过程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每吨干煤可生产焦炉气300~350m3〔标准状态〕。其主要成分为氢气〔55%~60%〕和甲烷〔23%~27%〕,另外还含有少量的一氧化碳〔5%~8%〕、不饱和烃〔2%~4%〕、二氧化碳〔1.5%~3%)、氧气(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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