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章 程
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联合社由XXXXX有限公司、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共1个企业、9个XXXX专业合作社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四条 本联合社名称:XX县X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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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联合社住所:湖南省XX县
第六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秸秆综合利用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主服务;引进新技主、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其他农业。
第二章 联合社成员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之间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转让;向联合社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额时,需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XXXXX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所占比例XX%,以实物方式出资XX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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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镇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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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联合社由XXXXX有限公司牵头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经相关部门登记且以秸秆综合利用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九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联合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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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 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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