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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个降价比例作为分包价格的行为;应避免多个不同条件的项目统一确定综合价的做法,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定价;对分包时条件不确定者,应尽量避免采取总价承包的方式,以避免分包商最终可能只享受风险带来的利益,而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最终仍由我方承担的不良局面。
(六)分包合同价款应按分包合同审批权限,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有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机电物资设备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作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必须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现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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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分包合同执行情况反馈至分局和局经营管理部,项目部应建立工程分包台帐,并按季度填报《工程分包统计表》(内容见附件2)。
第七章 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遵照本办法结算流程、结算支付要求执行,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预付款经营开发部要办理预结算,项目工程部、质量部、机电物资部提供预结算依据。
支付工程款由经营开发部出具支付单,财务部复核,常务副总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定,财务部方可付款。严禁项目经理个人审批。
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项目部组织完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结算。办理完工结算前项目经营开发部需全面清理分包结算,建立分包结算台账与主合同结算台账有对比关系。项目每个分包最终结算均应签订分包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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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争议或分包合同纠纷,项目部需及时通报公司主管部门。对于分包结算变更原合同单价,超过5%及其以上的,项目需说明情况并书面上报公司。
特别说明,分包合同中须标注对分包项目工程量或单价,如业主审计核减此部分费用时其处理原则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时必须有充分的结算依据,结算依据包括:
(一)分包合同;
(二)设计文件、图纸、设计修改通知、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现场测量计量及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 (四)其它有关结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计量 (一)工程量计量原则
工程量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质量经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和/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证; 2、分包商已经实际完成;
3、业主和监理签认量与实际量的差额部分原则上不予分包商计量; 4、对分包商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工程量的签认必须得到项目部和分包商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 (二)工程量计量方式
分包商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请验单申请验收计量,计量由项目部工程、质量和经营部门有关人员同分包商授权代表现场进行或按图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满足结算条件的分包工程才能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条件为: (一)符合分包合同条件,质量合格; (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才能进行完工结算; (三)工程保修责任终止后才能进行最终结算; (四)特殊情况需提前结算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办理结算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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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业主对项目部的结算量内;
(二)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机械、风、水、电等费用应在结算时扣回; (三)属于分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由项目部或其它单位实施的,其费用应在结算时扣回;
(四)分包商的违约引起项目部对业主的违约,发生的违约金由分包商承担的部分在结算中扣回。
第三十四条 分包工程结算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提交结算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生产部门统计当期应扣的风、水、电及分包商使用项目部机械设备台时(班)量,经营部复核,项目部、分包商双方办理签证;
(三)经营部门统计其他应扣款项;
(四)项目部经营部门审核并编制《分包工程结算表》和《分包工程结算支付表》,并保证计算人和复核人不是同一人。
(五)分包商签字,各部门会签。必须要求分包商授权代表在结算支付表上签字,并加盖分包商单位或现场机构公章;并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物等部门会签;
(六)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核; (七)项目经理批准;
(八)财务部门根据《分包工程结算支付表》的应付款额扣除财务挂帐部分计算当期的实际支付额,根据项目经理的批准数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分包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为分包商办理工程款的结算,应避免长期不结算而对分包商借款的情况发生,必须加强资金控制。若因特殊原因当期未及时结算,办理借款时,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预计结算额、已借款额、未扣除的材料款等反映项目部预计应付分包商进度款的数据,严禁对分包商超额支付。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理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或由其开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章 规 定
第三十六条 特别说明,对分包合同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要求强制保险,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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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额死亡险不低于20万元/人、次,重伤险不低于3万元/人、次。其保险由分包商自购,交原件报项目部备查。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是指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下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部应抓好分包项目管理工作,避免因此带来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零星用工的使用和签证要规范,现场签证及时,手续完备。对分包商由于价格调整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所做的补偿,必须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作补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公司各部门的分级管理,在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实施分包管理。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违纪情况者,处罚和处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自2008年12月20日实施。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公司经营开发部。
第五章 附 则
1、《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2、《安全协议书》 3、《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 4、《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 5、《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 6、《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 7、《分包登记台帐》 8、《分包结算汇总台帐》 9、《分包结算台帐》 10、《分包结算流程图》 11、《计日零星用工签认单》 12、《工程分包策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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