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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农业合作社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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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农业合作社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期:2008-09-05 来源:《安徽农学通报》 2007年第21期

摘要:本文对泰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农村信用社

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泰国;合作社联合会

1 农业协会在泰国经济中的角色

1.1 泰国的农业结构和发展

泰国与中国一样现还被视为农业国家。农业在泰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近几十年来,非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在泰国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从1972—1976年的25% ,已降到2002—2005年的

不到10%(表1)。

尽管农业在泰国GDP中所占份额越来越低,但是农业的重要性仍不可忽视:41%的土地(21,000,000hm2)用于农业;农业部门安排了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就

业。

1.2 泰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背景

泰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4年,在朱拉隆宫国王(Rama V)时期,泰国经济体系开始对国际贸易开放,粮食生产也开始逐步商品化,但是农民并没有从中受益。由于水、旱灾严重,许多农民逐渐陷入债务的泥塘,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最后变成了雇佣劳动力。后来在印度马德拉斯银行主伯纳德、亨特的建议下,通过特别资助项目引进了合作社概念,人们期望合作社能使农民降低负

债和提高生活水平。

1916年,泰国政府在Phitsanulok府成立了第一个、以稻谷生产,农民为主体的Chan寺院合作社,这就是著名的无限责任“村级信用合作社”,该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向重债农民提供贷款。该府16个债务最多的农民被选为发起人,尽管起始资金只有3000泰铢,但合作社运行却非常成功。在该合作社成功的激励下,小型村级信用合作社在泰国遍地开花,一直繁荣到1983年。

为了便于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和使会员受益,泰国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泰国合作社银行,并要求每个信用合作社都要参股该银行。在1952和1953年,两个府级信用合作社分别在清麦和Uttaradit府成立。但是,在1962年,随着新的《商业银行法》颁布,规定现金存款业务只能由商业银行受理,两个府级信用合作社只能重组为信用合作成立联盟。1966年,国有的、作为农业合作社和农

民金融支持中心的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正式成立。

1968年,泰国制定了《合作社法案》,这个法案包含了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村级信用合作社合并为区级(泰国的行政级别分别是中央政府、省、区、村)信用合作社,同时,官方首次将信用合作社归类为农业合作社,这扩大了全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二是成立了合作社的最高机构:泰国合作社联合会(CLT)。另外在1969年,泰国政府规定农业合作社的无限责任改为有限责任,同年还成立了泰国农业合作社联盟(ACFT)。目前,泰国官方分类的合作主要有以下七种:农业合作社、土地转让合作社、渔业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储蓄和信用合作社、服

务合作社和信用联合合作社。

1.3 泰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框架

泰国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律是1916年的《协会修正法案》,这个法案只登记管理为发展稻谷生产而成立的农民协会,1928年,该法案被允许成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的修正法案所取代,1999年,调整所有类型合作社关系的《合作社法案》正式出台。该法案共10章、138条,其中有重要里程式意义的条款主要有:

一是定义“合作社”为“建立在自助或互助基础之上,为了共同的经济社会

利益并且依本法登记的共同行事的多人组织”;

二是授权农业和合作社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是成立“合作社发展基金”为合作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是成立泰国国家合作社发展委员会;

五是授权登记官控制合作社之间和合作社对其社员进行存贷款以及提供的

相关担保服务;

六是免除合作社登记费;

七是控制合作社的净利润分配,规定:每年提取不少于净利润的10%作为储备金;不超过5%上交泰国合作社联合会;不超过10% 作为红利分配给社员

或管理人员;

八是授权登记官组织合作社的审计、质询,以及清算发生时的一些活动。

2 泰国农业合作社当前形势

2.1 制定性安排

2.1.1 会员

截至2006年1月,泰国开展的合作社运动共组建了6712个初级合作社,9684508人加入各类合作社,占总人口的14% 。其中农业部门的合作社最多,

(3)以合理的价格向会员提供农业装备如拖拉机、水泵等,以及农业投入品

如肥料、种子等;

(4)帮助会员销售产品

根据会员的需求,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

(1)借贷业务

农业合作社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向会员提供方便的借贷业务服务,稻谷种植、动物饲养、债务偿还、家庭消费等方面。农业合作社提供借贷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本(股本)、会员存款以及向金融机构的借贷,这里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BAAC)。这些借贷业务可分为短、中、长期,时间从两个

月到5年不等。

(2)存款业务

农业合作社鼓励会员存款,这些会员存款可以用于放贷和投资,为合作社和会员创造利益。合作社会员可以向合作社开设存款账号、特别存款账号或固定存

款账号。

(3)营销业务

农业合作社的另一个重要业务就是营销,通过合作社的统一营销,提高了会员产品的价格谈判能力,也保证了公平交易,最终提高了会员的收益。在Agri.Co-op Thai-yuan(Thai hand made fabric),合作社统一向会员提供原料和制作设备,统一回收泰丝制品,并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在该合作社成立之前,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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