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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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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11]128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府〔2011〕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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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增强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2号,下称《实施意见》)、《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精神,制定本目录。 一、下放事项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提出宏观统筹上移、微观管理下移,权利责任对等、精简高效便民,统筹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本轮下放事项范围突出三个方面:凡不涉及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不涉及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能下放至镇级的,不涉及市财政出资权限的,都必须下放。

首批下放事权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27个部门共172项行政管理事项及权限。镇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在本辖区内实施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允许超越属地范围行使职权。 二、事项下放方式

(一)直接授权。市属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授权调整目录,依法将行政管理职权交由镇区行使,镇区以本镇区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并对所承接事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放权。市属部门通过委托的形式,将下放事权交由镇区行使并与镇区签订委托协议,镇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由部门对外承担名义上的法律责任,镇区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

(三)内部调整放权。市属部门在镇区设置派驻机构且以市属部门管理为主的(含省垂直管理部门),进一步下放事权给派驻机构承担,放权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行 2 / 4

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下放工作要求

(一)放权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本部门下放事项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操作流程、工作要求、指导监管等内容,以本部门文件印发镇区,报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备案。

2.以委托放权形式下放的,需与镇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权范围和责任,签订前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备案。 3.刻制业务专用章交由镇区使用。

4.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派员驻点指导等多种方式,促使镇区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工作业务,提高行政水平,帮助解决镇区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5.做好动态管理和宣传。对已下放事项须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实施,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调整的事项,应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按规定调整目录。

6.开展定期检查。对镇区行使下放事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镇区发送整改意见书,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多次提出规范指导无效的,放权部门应提请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二)镇区主要职责。

1.主动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2.明确承接机构,指定对口机构专门承接市相关部门下放事项,做好业务交接、提供法律文书、安装信息系统等。

3.加强业务培训,调整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

4.加强工作监督,严格按操作规范和要求行使下放事权,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5.做好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承接事项过程中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3 / 4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1]128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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