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表示;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意思且管理方法利于本人; 三、无因管理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以及继续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
要点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 三、合同的主要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中明定其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未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当事人作出给付,但双方的
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 或完成其它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点二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具有缔约意图;
3、内容具体确定;
4、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通知须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相对人,始生撤回效力。
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在生效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须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始生撤销效力。 (四)要约的失效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含义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2、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而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3、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则不需要具体说明。 4、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效力,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5、相对人不同,要约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 二、承诺
(一)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承诺是受要约人本人向要约人发出的; 2、承诺应当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 3、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三)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其他合同订立方式
1、交叉要约: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2、同时表示:指当事人采取直接对话的方式,在时间上无先后之分,同时做出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