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让与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 3、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A.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B.债务人对抗让与人的一切事由都可以用以对抗受让人; C.债务人的抵销权。
D.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免除清偿义务; 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3、第三人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除非经其同意,担保义务消灭;
4、承担人不得以其对抗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概念: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分类:债的概括承受按产生的依据不同,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 1、意定概括承受: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承受) 2、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企业合并)
(三)要件:1、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债应为双务之债;3、须有让与合同; 要点六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合同更新、混同等) 二、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抵销 (一)概念: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互相抵销。
(二)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是法律规定允许抵销的合同性质
(三)类型:1、法定抵销 2、约定抵销 四、提存
(一)概念: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
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要件:1、提存的原因合法;2、提存的主体适格;3、标的物适当;4、须经法定程序
(三)效力:1、债的关系消灭;2、提存物的风险移转至债权人;3、债务人具有通知义务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要点七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得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1、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包括原物返还和价额返还; 2、返还范围:当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应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赔偿损失; 3、运用受益财产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归受益人所有; 要点八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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