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
做好本职工作;
(4)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年 月 日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