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
(况 审核工作指南 2015 年版,送审稿)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范和指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制定 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 情况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 (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开展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1号)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 13 号)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2〕 34 号)
4.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 知》(环发〔 2012〕110 号)
5.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综 2013〕110 号)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 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 84 号)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 护部公告 2010年第 90 号)
8.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 通知》(财综〔 2012〕80 号)
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环 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 82 号)
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 “国家监察、 地方 监管、第三方审核、 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 有错必纠、依法履职、 尽职免责”的原则。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 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 的真实性、 准确性承担责任。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 并 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后, 如实申报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 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 不具备 第三方审核条件的, 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 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 有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 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 流程、时限等内容, 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 确保审核工作 公平、公正。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 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 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已 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 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审核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 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基础资料进行自查,扣 除不符合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 ,与申请 报告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季度结束次 月的 5 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 1。
(二)审核 审核机构组织对处理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 审核。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可以单独进行, 也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交互 进行,工作内容及方法分别见附 2 和附 3。
审核以抽查为主,即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 1月 1 日— 3 月 31 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每类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的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 /审核时段内该类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X 100%原则上不低于10%。审核时段 内实际拆解处理天数低于 60天的,最低应当抽查 6 天进行审核。审 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总
量较少的, 可以纳入下一审核 时段一并审核。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 ,由处理企业 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针 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 可以继续抽查未经审核的 证明材料,提高抽查率到 20%。二次抽查与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 二次自查结果不一致的, 暂停对处理企业的审核, 按照涉嫌骗取基金 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三)核定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情况, 对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 4。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 其拆解处理种 类和数量从处理企业获得拆解处理资质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 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 理种类和数量从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审核报告 每次审核,负责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审核的每家处理 企业出具一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 (格式和内容 可参考附 5)。
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核工作的, 委托方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对 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出具审核报告, 具体内容由委托方规定或者由委托 方与第三方机构商定。
(五)结果报送
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正式文件形 式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
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 心,电子件发送至及。遇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逾期报送的, 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