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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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XXXX银行提供的以下文,包括但不限于:
第
1 页 共 5 页 1、《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关于召开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有关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由XX银行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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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下同)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XX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XX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选举或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获得XX银行董事会授权,亦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XX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XX银行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基本符合我国《公司法》、XX银行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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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XX亿股,占XXXX银行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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