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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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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法规列举 1宪法及宪法法律基础,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相关法 项、基本制度 举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2民法商法 产关系的规范;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商主体、商行为的规范 标法》等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调整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3行政法 政复议法》《建筑法》《环评法》《城对人、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规范 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统计法》《税收管理法》《土地管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4经济法 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预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算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5社会法 会福利 生产法》《社会保险法》 6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 《刑法》 7诉讼与非诉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讼程序法 (程序法) 政诉讼法》《仲裁法》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1.2.1我国法的形式(1012P3-5) 法的 可设置的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及示例 效力等级 形式 处罚种类 1宪法(典)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民法通则》《刑法》《合仅次于宪法;注意全国人大(基各种刑罚以及行政处2法律 同法》;《建筑法》《招《立法法》中规定本)及其常委罚(只有《刑法》可(狭义) 标投标法》《安全生产的“法律保留事会(一般) 以设定刑罚) 法》;《XX法》 项”1 低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中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立法依据:为执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3行政法规 政府、最高行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宪法规定、行政处罚 政机关) 条例》;《XX条例》 人大授权 4地方法省级、省会《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低于法律、行政法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规、自治条市、较大市的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规;立法依据:为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例、单行条人大及其常通管理条例》;《XX省/执行法律法规;地行政处罚 例 委会 国务院组成部委、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部门) 市XX条例》 方事务需要 5部门(部委)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低于法律、法规 业资质管理规定》;《XX行业XX规定/决定/办法》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省级、省会许可办法》《上海市轨道低于法律、法规,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6地方政府市、较大市人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低于同级、上级地政处罚,设立警告、规章 民政府 法》;《XX规定/决定/方性法规 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法》 1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概念 组织。与自然人相对应,是法律的“拟制人”。 法人 1依法成立 应具 成立需经法定程序(批准、核准登记) 备的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是其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与其经营范围或目的适应 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其中场所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区别的关键 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法或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企业法人 法人 分类 非企业法人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 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需要核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不需要的,成立起具有法人资格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要有独立意思表示,否则不是代理 2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即产生法律后果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种类 产生依据 主要特点 典型示例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的授权 应明确代理人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委名、名称,代理事托律师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除项、权限和期间 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法定代理 法律的直接规定 全权代理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无限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 法院或者有关机常发生在诉讼中,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权,法院在其均不愿关指定而产生 全权代理 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指定担任诉讼中代理人 1.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1032P13-15)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 法定或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为 一般代理行为,对代理人资格无要求;如:诉讼代理人 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授权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2、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注意:被代理人发生3、4的情况不必然终注意: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代理人必是无限人; 止代理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委托代理终止中1、2、5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通知到对方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造成对方损失要赔偿,除非己方无责任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033P15-17)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 特殊情形 产生原因或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1无权:自始未授权 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2越权:超越授权范围 2被代理人拒绝,行为人承担责任 ○3超期:期满后继续代理 ○1第三人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 1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 ○2本人存在过失 被代理人须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可向行为人追偿 ○3相对人善意(善意即不知情) 默示授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视为以默示的特殊授权方式,授予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行为人代理权 【备注】 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表见代理中“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4、不当或者违法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当或违法行为 责任承担后果 1、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损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明知(即恶意)行为人无权代理,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3、第三人故意行为 人造成损害,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行为违法 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委托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负连带责任 1.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22)

1.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7-19)

物权特征 债权特征 1是支配权-直接支配 1债权是请求权-要请求债务人履行 2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外均为义务人 2债权是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债务人 3是财产权-包括财产利益 3债权可以是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4有排他性-一物之上的物权不能相互冲突 4债权可以并存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种类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 客体: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宅基地使用权 物 用益物权 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 值 种 地役权 类 抵押权-客体: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意定 (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担保物权 动产、权利; 质权-客体: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占有;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意定 留置权-客体:动产;需合法占有;法定 1.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20)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 对象 地表、地上、地下;新设立的不得损害既有用益物权 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期限,要出让金;应当招标、拍卖竞价出让 设立 方式 划拨:严格限制其用途,无期限,无出让金 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可以流转,条件:1书面合同,不逾期2变更登记3房地一起动 变动 续期 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按照法律规定 消灭 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 1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概念 2性质: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用益物权; 3例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采设立 取登记主义的规定不同) 3未经在先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变动 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总结大全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法规列举1宪法及宪法法律基础,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宪法》、《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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