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
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
知
(沪环保防〔2015〕419号)
各区县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需求,有效防范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负责、分类收运、合理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 / 2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废单位应首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鼓励产废单位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鼓励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已有明确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大宗工业固废,不进入到本指导意见所述相关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