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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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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新增 □ 变更 □

xxxx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 xx *是否从事海洋工程 xx 联系电话 *排放口*所在区划 *所在 街乡 位置或噪声源 位置 是□ 否□ xx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 *污染物类别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是□ 否□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纳税人名称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 否□ *生产纳税人环保联系人 排污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地址 *有效期起止 *排放口 大类 排放口*税源编号 或噪声源编号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排放口地理坐标 经度 纬度 排放 方式 排放 去向 许可证管控要求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排放口类别 主管部门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采集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可*申报人声明 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经办人: 填报日期:xxxx年 xx月xx 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7.“排污许可证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栏勾选“是”的纳税人必填。

8.“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或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

10.“排放口大类”: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三类。

1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12.“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13.“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 “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不外排” 、“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许可证管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的,须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排放口大类 *排放口名称 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 标准排放限值 *污染物名称 执行标准 序号 *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污染物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3. “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4.“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 图文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xxxx(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xx*是否从事海洋工程xx联系电话*排放口*所在区划*所在街乡位置或噪声源位置是□否□xx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污染物类别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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