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5.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5.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5.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犯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低于1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的罚款。 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千元以上低于2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2.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低于1.2万元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1.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1.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 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4.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5倍罚款。
1.4.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1.4.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