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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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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0%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 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2.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4.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5.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1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3.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3.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3.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3.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1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4.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4.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4.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4.2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4.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4.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4.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1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5.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的罚款。

5.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2.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0%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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