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7]6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执法程序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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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依 2 / 6
据、权限、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解答。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定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权的,有权责令其依法履行。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