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江苏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进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保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行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域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计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需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帖保管。

第五条 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举行者必需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省教育机构跨地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

需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省招生宣传,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未办理跨地域办学备案手续的教育机构的招生,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依法取缔。

第八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 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腕,成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发布招生广告内容,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需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

江苏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进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保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zw149wdh20fvam2gyzr6h1tx45dea007o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