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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文科学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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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文科学发展

文化法治既包括国家法律,同时也包括各种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与条例。国家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普遍使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时段性,可以随着社会发展及文化艺术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适时加以修改与完善。依法治文,应成为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建设文化的重要策略与方针。

一强化文化立法,以法治文,是我国党和政府多年来一贯坚持的方针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新形势下文化法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使文化艺术界全面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文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面对迅捷发展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以及国内外文化领域各种复杂的事态时,政府应首先运用法律的方式,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等方式实施管理,即使需要运用行政的方式,也应当依法行政。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层面,法治建设负有重要使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外来文化的进入势必对国家文化建设产生种种影响,国内各种陈腐的文化也会时常沉渣泛起。法治建设应当紧紧环绕文化发展的现实,既要审慎对待各种文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警惕国外不良文化对我国文化的侵蚀,又要坚持“走出去”战略,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向世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在国际文

化市场占据应有地位。以法治文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强大动力。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在推进和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施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是改善人民大众文化艺术环境,提升大众审美文化素质的关键举措。在文化艺术活动与服务的层次、质量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较突出的不平衡现象,集中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的较大差距。全面增进文化艺术产品与服务的总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是改善和缩小差别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强有力的法治为保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资源与文化艺术活动方式均有不同,能够确保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稳定和不断增加的资金投入,以及保障不同地域对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最大能量,没有法的进入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在文化产业和艺术市场越来越繁盛的当下,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市场性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争夺资源的现象,而某些政府部门也会出于盈利的目的,不仅在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理念上失去应有的自觉,同时也在具体实施上缺乏强力保障,对公共文化服务表面重视,实则削弱,令其让位于市场文化与商业文化。不断强化文化立法以及执法的力度,才能为政府在以法行政上提供强力支撑,使人民大众的文化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得以顺利和深入开展。以法治文是文化产业和艺术市场的有力支撑。在十多年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中,人们深深感到法治的重要。文化产业具有极强的市场性,其运行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而是社会与市场,对社会

庞大的文化产业运行机制的有效掌控,主要是法律。即使是政府,也应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在法治的规范下发挥调控和制约的作用,而不是超越法治随性而为。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进程中,人们时常遇到种种困窘:有时缺失可以遵循的法规,人们不得不因循老路,依据行政方式行事;有时虽然已经出台比较具体的法规或规章,但由于相关部门藉口不易操作,并不完全按照法规办事;有时人们对相关法规尚处于并不熟悉的境况,同样影响了法规的实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够由社会方式和市场运行的活动,就不应由政府来操办,能够由法治解决的问题,就不应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有关产业定位、市场规模、企业经营、生产销售、价格起伏等属于产业活动层面的问题,更应尊重产业和市场主体,以法治为准绳,以市场为杠杆,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健康地运行。以法治文是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石。多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得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法律建设比较完善的领域。这一方面得益于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部门广大成员的长期努力,同时也与该领域主要涉及传统文化,其政策掌握相对比较成熟有关。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联合国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有关公约,我国人大和政府也及时推出相应举措,使得非遗保护在法律的准则下获得较为规范的运行。其实也应看到,虽然该领域的法律与法规比较健全,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事业,尚有种种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人们在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当然主要与人们的认知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不必讳言,相

关法律及法规均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必要。在更多的时候,则与各级政府相关机构执法的科学性和力度直接相关。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或是基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或是由于用于保护的资金严重不足,或是屈从于产业与市场的压力,致使许多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与法律规范尚有不少差距,甚至有的直接与法律相违背。以法治文的原则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贯彻实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以法治文更是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坚强屏障。法律的根本功能,即在于规范社会和人的行为。为了保障社会文化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需要更完善更严密的法律及法规对文化艺术实施规范和制约。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来看,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全面进入是十分必要的。文化安全既指向国际,也包括国内。在国际方面,文化安全的严峻课题时时考量着我国政府各相关机构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自冷战时代始,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客与商人,依仗经济的优势和文化制品的丰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文化进入战略,以实现精神与价值观的潜移默化,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同时也通过大量文化产品进入,占领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较多份额,获取最大的商业效益。面对这样的挑战和现状,国家和政府必须以法律为强有力的武器:一方面,通过与国际相关法律的对接,使得我国文化产品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得以更多进入国际市场,逐渐生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以法律为后盾,抵制某些国家不良文化产品的进入,以及有损于我国文化发展的市场运作和不良竞争方式。而在国内方面,同样存在文化安全的重大课题。诸如各种腐朽没落文化活动及其产品的沉渣泛起,不良的

甚至恶性的商业竞争行为的肆虐,对抗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化活动与作品的此起彼伏,都严重危害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文化市场的安全以及大众精神文化活动的安全。面对各种复杂的事态,需要加大法治的力度,使我国文化建设始终处于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

二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在于充分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和利益

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当代,它还体现了共产党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追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人民群众不仅享有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即参与文化生产与创造的权利、从事文化消费与享受文化的权利。在社会各种文化活动中,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生产与创造,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文化成果,在文化生产和创造上充分展示和发挥个人的才能。同时,国家还应充分保障人民大众在进行文化生产和创造中所产生的各种内容与形式的文化成果不受侵犯。保障人民大众的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它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应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民参与艺术活动,享受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对人民

以法治文科学发展【论文】

以法治文科学发展文化法治既包括国家法律,同时也包括各种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与条例。国家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普遍使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时段性,可以随着社会发展及文化艺术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适时加以修改与完善。依法治文,应成为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建设文化的重要策略与方针。一强化文化立法,以法治文,是我国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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