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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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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8]1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沪食药监食流〔2018〕132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和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18号)等要求,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实施 1 / 3

分类管理,聚焦重点品种和企业,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要求,将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对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9大类20个重点品种全面实施追溯,实现今年年底前流通环节追溯覆盖率达到100%、信息上传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等。其中连锁超市和批发市场以及标准化菜市场为重点检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经营者建立电子档案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上传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

2.批发经营者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否上传下列信息:(1)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3)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3.零售经营者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连锁超市和标准化菜市场是否上传下列信息:(1)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3)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2 / 3

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连锁超市,应当重点检查超市总部或者“大仓”落实追溯

管理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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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8]1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7.10【实施日期】2018.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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