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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期末考试复习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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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章节复习提要(含自测题)

题型:辨析、选择、问答(含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本复习提要包括各章节中要求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及其学习目标层次(即自测题题型)。

除辨析题外,选择、案例、问答三题型:序号或标题有方框的为该题型的重点复习题。

第1章 房地产法与房地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辨析1]不动产即房地产,房地产的核心是所有权。

1、房地产包括房产和地产(物+权利),地产是房地产的核心,房地产在法律上主要是指房地产权利。

2、狭义的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广义的不动产:房地产+其他不动产(如自然资源)。

第二节 房地产立法与法律体系

选择 四、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一)宪法;(二)物权法;(三)房地产基本法(具体法律):

A.城乡规划基本法:《城乡规划法》 B.土地管理基本法:《土地管理法》

C.城市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D.建筑行业基本法:《建筑法》;

(四)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的三大司法解释(开发中土地的取得、 房屋的建造和销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 年8 月 1 日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 年1 月 1 日施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6 月 1 日起施行)

选择 三、我国房地产管理机关:A.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B.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法》 第5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 房地产法调整对象与地位

问答

1、结合房地产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分析,简述房地产法的部门法性质。

2、简述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辨析2]房地产法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知识点]

一、房地产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调整城市房地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房地产关系 [P17 注意对照课件的以下内容]

人们在房地产的权属、开发经营、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等)、管理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房地产横向经济关系——民事关系;(2)房地产纵向管理关系——经济调节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二、房地产法的地位(部门法性质 P18 注意对照课件的以下内容)

1、调整对象的综合性——部门法性质的综合性

→房地产法中的部分规范具有民事法律性质+行政法性质;

2、房地产法的基本规范应属于经济法性质,房地产法主体规范属于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解题思路]1.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物权保护原则,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制度,是处理确认房地产物权归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2.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民法的一般区别→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特殊区别:立法本位、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方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同(具体分析:见课本P20;重点分析调整对象的差异)。

《房地产法》期末考试复习提要

《房地产法》章节复习提要(含自测题)题型:辨析、选择、问答(含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本复习提要包括各章节中要求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及其学习目标层次(即自测题题型)。除辨析题外,选择、案例、问答三题型:序号或标题有方框的为该题型的重点复习题。第1章房地产法与房地产法律体系第一节房地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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