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
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 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 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
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 ,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 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虽然理论 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 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从
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 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 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 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 见学者提出质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 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
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 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 》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此中原因不得而知,笔 者推测可能是因为日本民法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事实来看待。):
(一)在物权编的所有权一章集中规定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对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则依据其特点相应的在各章分别作出(或不作出)援引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