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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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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

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内政发电[2011]3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电〔2011〕31号 2011年10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8月8日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目标

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将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加发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位。 1 / 2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操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坚持属地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含中央驻区和区直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各盟市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各盟市的专门工作机构要按照《通知》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每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 三、政策措施 (一) 政策调整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包括以下人员:自治区内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兴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包括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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