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税系统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四章 五星级办税服务厅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表(标准表和加分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持续打造“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ZZ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ZZ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ZZ省国税系统五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星级分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采取自行申报的评选办法。“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评定范围为经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通过省国税局验收的全省国税系统县(市、区)级办税服务厅(不含办税服务厅延伸点)。
第三条 “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由县市区局申请,省、市局审核评定。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星级办税服务厅”的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三星级评选的办税服务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业务量占全市的20%以上。
2、窗口设置在8个以上,综合窗口比例不低于窗口总数的40%。
(二)参加四星级评选的办税服务厅,应具有三星级办税服务厅资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业务量占全市的30%以上。
2、窗口设置在12个以上,有自助办税终端1台以上,综合窗口比例不低于窗口总数的50%。
(三)参加五星级评选的办税服务厅,应具备四星级办税服务厅资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业务量全40%以上。
2、窗口设置在15个以上,有自助办税终端2台以上,综合窗口比例不低于窗口总数的80%。
第五条 评定内容及标准
“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评定内容包括: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外部评议、办税效能、人力资源、社会认同等。
三星级办税服务厅主要是对办税服务厅在环境建设规范、厅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服务规范、外部评议等四方面提出评选要求,
得分在95分以上的可评为三星级办税服务厅。三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内容及标准见附表1。
四星、五星级在三星级的基础上提高评选标准,特别对办税服务厅按照总局、省局确定的发展方向在科技运用、便捷办税、人文关怀等方面,提供更多前沿服务提出的评比要求。四星、五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内容及标准见附表2。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评定工作由省、市、县(区)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
1、省局纳税服务处职责:负责全省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制度的制定;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五星办税服务厅的评定和验收工作;统一制作全省五星级办税服务厅牌匾。
2、地市局纳税服务处职责:负责本地区三、四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向省局备案;负责五星级办税服务厅的初审工作。统一制作三星、四星办税服务厅牌匾。
3、区(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职责:根据本地区办税服务厅现状,负责组织相应级别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方法与程序 一、三、四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方法与程序
(一)申请。各县区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自愿的原则,于6月底前向市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局评定部门收到评定申请后于7月初完成审核。(三)验收。市局评定部门于7中旬对各县区上报的三星级办税服务厅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分标准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四星级
办税服务厅名单。
(四)公示。在市局网页上公示申请单位,公示期为7天。 (五)决定。公示期满后,评定部门提出评定意见,由市局按照相应得分标准做出星级评定。
二、五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方法与程序
(一)申请。根据已评定的四星级办税服务厅获得单位,可于9月底前向市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局评定部门在收到评定申请后进行检查,于10月底前向省局上报候选五星级办税服务厅名单。
(三)验收。省国税局机关评定部门于11-12月对各设区市局推荐上报的五星级办税服务厅进行检查验收,初步确定五星级办税服务厅名单。
(四)公示。省、市局国税机关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省、市局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单位,公示期为7天。
(五)决定。公示期满后,评定部门提出评定意见,由省、市局国税机关按照相应权限做出评定。
第八条 星级办税服务厅每两年申报、评定一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总数的20%。
第四章 五星级办税服务厅奖惩
第九条 对获得星级的办税服务厅,省、市局根据管理权限颁发“三、四、五星级办税服务厅”标志和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凡获得三星级办税服务厅资格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
中予以相应得分。
凡获得四星级办部服务厅资格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中予以相应得分。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原优秀名额基础上增加10%优秀名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晋升或交流时予以优先考虑。
凡获得五星级办税服务厅资格的,省局从纳税服务专项经费中给予办税服务厅适当奖励,并授予“集体三等功”;将奖励额度的20%用于奖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原优秀名额基础上增加10%优秀名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晋升或交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省、市局发现星级办税服务厅在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作出警告处理:
(一)办税服务厅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被投诉,造成影响,经核实属办税服务厅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责任的;
(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办税服务厅被市局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 (四)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厅满意度低于80%的; (五)其它应予作出警告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市局发现星级办税服务厅在评定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作出摘牌处理: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