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 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 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经理级主管。 (一)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不再具有培育区关系,A不再享有B的培育区津贴;
2.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
3.若B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与B重新建立培育区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比例提取B的培育区津贴。
(二)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A降级至区经理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 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主任职级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1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的管辖关系
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经理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处经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降级的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至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的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1 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经理。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三)区经理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如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及公司同意,各级主管与业务系列人员的组织归属、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
委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
业务项目名称 员 任 理 务经理 业务主业务经高级业各档组经理 各档处经理 理 各档区经佣 金 √ √ √ √ √ √ √ 展业津贴 新人津贴 √ √ 潜力新人奖 √ √ 推荐新人奖 √ √ √ √ √ √ √ √ √ √
伯乐奖 直辖组津贴 培育组津贴 培育组经理 √ √ √ √ √ √ √ √ √ √ √ √ √ 奖 √ √ 绩优组经理√ 奖 责任津贴 培育处津贴 辅导津贴 直辖区津贴 培育区津贴 √ √ √ √ √ √ √ 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的委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