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0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